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数字经济法律治理指明了方向。要进一步强化数字产权、数字安全、数字人权领域的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增动能、防风险、促治理的积极效用,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数字产权领域的法治建设,增进数字经济的创新绩效。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能否通过创新强根固本、拓展空间,关系到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前景及其在未来全球经济格局中的位置。保护创新成果产权是促进创新的基本路径。伴随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从信息产权、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角度,为数字创新成果提供了有力的产权保护。随着数字创新模式不断演变,成果种类愈发多样,现有法律又面临新的时代之问。AI数字作品、用户数据、数字艺术品、电脑游戏画面等新型数字创新成果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应如何界定,区块链、数字指纹等溯源防伪技术能在数字产权的证明、保护和流转中发挥何种法律效用,如何避免圈占公共数字资源、垄断数字创新要素的产权滥用,这些都是产业实践无法回避而法律规范尚待明确的问题。要为数字创新之“恒心”提供更周全确定的“恒产”基础,使创新链上的多元主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产出更多、更好的数字创新成果,并让数字创新的“外溢效应”为实体经济、传统产业引领赋能。
重庆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制造业重镇,产业基础扎实,应用场景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具有发展数字经济的良好优势。但与一线城市相比,数字创新水平仍有差距。可在《重庆市数据条例》的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制定、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等法治工作中,将数字产权治理作为重点事项,为数字创新要素向我市聚集提供更好的产权激励,助力实现将重庆打造为全国领先的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高地的战略目标。
强化数字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筑牢数字经济的风险屏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重点加强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核心技术、重要产业、关键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头部企业等安全可控。这一重要指示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也是在数字经济治理中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数字经济领域既产出显著效益,也存在安全风险。随着数字通讯愈发便捷,数字商务广泛流行,数字资产权重日增,数字货币崭露头角,数字泄密、数字盗窃、数字欺诈、算法滥用等数字安全隐患也在增加,并可能引发国防安全、供应链安全、人身安全等多方面风险。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明晰监管部门、用户、数据收集者在面临数字安全隐患时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引导构建关口前移、多元协同的数字安全治理体系。要基于法治的比例原则,平衡好数字创新自由与数字安全义务的关系,助力构建“活而不乱”的数字经济生态。重庆作为首批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拥有先行先试的宽阔空间。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要筑牢安全理念,把“守好安全底线”作为“拓展创新上限”的前提。
强化数字人权领域的法治建设,确保数字经济的包容普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点。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发展数字经济的根本目标是增进人民的福利。在数字经济时代,享受数字便利、获取数字资源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保障“数字人权”成为法治的重要使命。我国法治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充分保护广大人民在数字环境下的人格权、财产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并为数字服务的普及化、均等化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了数字经济包容增长。同时也要注意到老年人、个体商户、平台劳动者等群体在融入数字时代、分享数字红利上仍面临困难和障碍。要完善相关规则,为保障数字权益提供更多法治支持,不让数字经济快车落下任何群体。要在民主立法、人民陪审、人民调解、举报投诉等法治环节,为用户群体参与治理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网络暴力等失序行为提供更多机会和渠道,通过群策群力强化“数字人权”的法治保障,让数字时代的法治更有人文关怀,经济更有温情暖意,确保数字经济沿着包容普惠的方向行稳致远。
(执笔人: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特约研究员黄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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