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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来自券商内部的“老鼠仓”,IT员工盯上公司自营盘,“克隆”130只股票交易达1.1亿,防内鬼不可少
2022-05-27 11:24:59 来源:

财联社消息,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则罚单,广发证券80后IT人员亿元级“老鼠仓”趋同交易细节浮出水面。作为IT运维人员,广发证券前员工周某新打起了公司自营盘主意,在获知相关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后,违规炒股之余更明示他人进行趋同交易。

随着而来的是一张罚没金额高达633万元的罚单。罚单中,广东证监局直指周某新两宗罪,一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其本人违规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二是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违规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除罚没金额之巨,上述“老鼠仓”案件备受关注的另一大原因在于,主谋人员是券商IT员工的特殊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在“零容忍”方针之下,监管层对“老鼠仓”的高压执法态势有增无减,巨额罚款之余,券商员工因“老鼠仓”入刑或遭市场禁入等反面教材也为35万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原联讯证券投资总监趋同交易10个亿,罚没556万并判有期徒刑三年;财达证券前投资经理因“老鼠仓”趋同交易1.6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没合计12.4万元;国金证券前员工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遭罚没1208万元、市场禁入3年等案例均是前车之鉴。

亿级“老鼠仓”案件细节曝光

券商员工被曝“老鼠仓”趋同交易并不罕见,但稀奇的是本次被罚的主人公竟是位IT人员。

IT员工如何操纵亿级“老鼠仓”?罚单可见更多案件细节。据广东证监局披露,本次“老鼠仓”的主人公周某新为80后,在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近三年期间,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其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其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这宗由IT员工操纵的“老鼠仓”备受关注的一大原因在于其涉案金额之巨,趋同交易金额超过1.3亿元,违规获利超300万元。具体来看,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尽管周某新以“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自主决策”“不存在明示他人违规操作”“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等为由,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但除“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外,广东证监局均未予以采纳。

基于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及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两宗罪,广东证监局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罚没金额合计达633万元。

曾有券商员工因“老鼠仓”入刑

作为屡禁不止的行业乱象,“老鼠仓”以往更多发生在基金行业,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违规操作亦时有发生。

今年1月,联讯证券(现粤开证券)原投资总监10亿“老鼠仓”案件落锤。经查,联讯证券原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余明元,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超10亿元,获利超156.34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严重,余明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合计罚没556万元。

2021年4月23日,证监会公布国金证券前员工“老鼠仓”罚单。经查,该员工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利用亲属账户,该员工跟踪6名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遭罚没1208万元、市场禁入3年。

2021年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郭兆纲的一审判决。经查明,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万元。法院认定郭兆纲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没合计12.4万元。

监管多次对“老鼠仓”行为“亮红灯”

“老鼠仓”乱象历年来也是监管层关注和打击的重点,其多次重磅发文中均有提及。

7月6日,中办、国办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办、国办历史上首次专门就资本市场“零容忍”的联手发文,就把“老鼠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即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包括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

同年8月,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再对“老鼠仓”行为亮明“红灯”,如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

今年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明确对“老鼠仓”零容忍的态度。其中提到,需持续强化行业合规风控能力,包括督促基金管理人持续强化投研内控建设,有效发挥研究、交易、风控、合规、监察等各环节的监督制衡作用,严厉打击“老鼠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证券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原标题:又一起来自券商内部的“老鼠仓”,IT员工盯上公司自营盘,“克隆”130只股票交易达1.1亿,防内鬼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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