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等内容作了全面规范。《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出台的《办法》,对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其中,《办法》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强调要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同时还增加了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在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方面,《办法》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等。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办法》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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