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围观”。(《法治日报》1月4日)
古人都尚且知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在大众皆敏感摄像头的态势下,未经同意,将他人暴露在网络之中,属于极其不礼貌的行为。虽自称为“搭讪直播”,可本质上就是“公开骚扰”。利用被搭讪者不愿在直播中发火的自我保护心态,搞道德绑架,实在令人愤怒。
一般的新闻直播采访由具有专业素养的记者为主导,以反映新闻事实为导向,而“搭讪直播”则建立在观众的同步反馈之上,以满足粉丝猎奇心理为导向。殊不知,在责任分散效应的影响下,粉丝恶意易被无限放大。主播盲目依照粉丝指示搭讪他人,易滋生骚扰行为,产生网络暴力伤害,由此形成不法侵害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直播中拍摄的路人面貌,交流中涉及的年龄、工作等个人背景,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网络主播利用“搭讪直播”的网络胁迫力量,随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恐怕不被法律所允许。
时下,直播行业发展已进入深水区,只要能博得眼球,总有网络主播无所不用其极。一些网络主播不思内容创新,挟“流量特权”以逼迫路人,无益于直播行业发展,且会引发大众反感,对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对待所谓“搭讪直播”,还是应当封杀处理。
一方面,还是得加大相关平台的自我监管力度,对于忽视被直播对象意愿,无礼跟拍的主播,施以严惩;另一方面,要鼓励大众积极维权,若遭遇未授权直播行为,可主动报警防护。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对于直播中的言语骚扰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定性。
不是谁拿着话筒和手机,谁就拥有“采访权”。有时候,网络直播衍生的伤害比利刃伤人更可怕。对待“直播流氓”,当施以重拳打击。
作者:严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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