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公布的修改说明披露,此次修改积极回应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维权舆情。如,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以及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潼关肉夹馍”事件中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库尔勒香梨”商标批量诉讼维权、对底层零售者造成困扰等,所暴露出的问题,均被相关法条规制。如,《办法》有两条都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恶意阻止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宣告商标无效。
多名专家表示,《办法》平衡了商标注册人和公众善意使用之间的利益,对商标持有人正确使用和合理维权指明方向,同时也会大大降低针对零售店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
多起商标错误维权事件引关注
2021年11月,至少五十家经营了十几年“胡辣汤”的商贩,由于在店招或菜单中使用了“逍遥镇”三字,被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该协会在“胡辣汤”这一商品品类上,注册了“逍遥镇”商标。
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要求商户要么交会员费入会,要么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过,这一“闹剧”,在媒体曝光后由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叫停。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分析,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持有的“逍遥镇”商标为普通商标。普通商标的作用是表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个具体的商家,而协会并不是一个具体商家。同时,“逍遥镇”作为一个公共地名,被协会据为己有,并要求商家交费使用,有收“保护费”之嫌。
“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维权风波还未完全平息,经营“潼关肉夹馍”的商户也被起诉,并成为了网络热搜。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潼关肉夹馍”并非普通商标,而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同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然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却将该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企业则试图通过收取高达99800元的不菲费用,以邀请全国各地商家加盟使用。
多名专家认为,这也是一种“捆绑集体利益而谋取个人私利的商业垄断行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也违背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宗旨。”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紧急回应称,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但类似商标维权事件并未结束,“库尔勒香梨”批量维权诉讼,也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全国数百大小水果商户,因销售“库尔勒香梨”,而被规模化起诉索赔。“库尔勒香梨”是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同时也是地理标志。
上百份判例显示,个体商户卖个梨,被赋予了沉重的商标审查义务和举证责任,大量商户因无法举证其进货的批发商获得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授权,被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为由,判赔上万元,更有小商贩因不堪高额索赔而店铺倒闭或关门停业。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应当理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边界,证明商标不能垄断地理名称,商标权利人过度行权,超越合法边界,将剥夺他人正当使用原产地地名的权利。同时,只要商家提供销售合同、进货单、销售票据等,并如实说明上家商品的提供者,即可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而不应该赋予“合法来源”过高的审查要求。
亮点一: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办法》修改说明提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须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首先,针对“权利行使边界”方面,《办法》新增了两个条款: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四)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根据该规定,此前新闻中的“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维权案中,相当部分被诉商家均不构成侵权。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介绍,该条款相当于扩大了他人正当使用的范围,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如果相关店铺确实开设在潼关地域范围内,或虽然开设在潼关地域外、但其产品原料来源于潼关地域范围、产品制作方法符合潼关肉夹馍制作技艺的规定,即属于对于地名的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店招。”同样,“逍遥镇胡辣汤”也是如此。
据此规定,经营“库尔勒香梨”的商户,只要证明其香梨确实来源于库尔勒,就有权作为地名使用该商标名。当然,商户应该避免使用经过设计或有图形的“库尔勒香梨”商标。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的库尔勒香梨维权事件中,一些商家手写“库尔勒香梨”标签,放置在一堆散装香梨上,也被起诉维权。尽管商家辩称,其手写标签只是交代产品的来源,但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
判例显示,多家商户称其所售香梨均来自新疆库尔勒地区,产地证明和合同都是齐全的,在香梨的外包装上也没有印制该协会注册的“孔雀标”,只是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几个字,仍被法院判为侵权。
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认为,《办法》对包括企业字号以及招牌上表明地域来源使用的行为,都不再定性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回应了之前集体、证明商标恶意维权的事件,回归到集体、证明商标的本源,该管理办法出台得非常及时。”
亮点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在谈到《办法》的主要修改思路时,修改说明介绍,“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修订思路上,一是着眼于问题导向,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保护和运用,便利当事人,体现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保护的全链条规范。
修改说明还称,“我局于2020年启动规章修改工作,并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等舆情事件发生后,加快推进,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事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条款。其间经多次讨论,逐渐完善办法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
赵智庆注意到,《办法》新增的一个条款,对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主体提出要求:
第二条 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
第四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修改说明介绍,第二条的考虑是,“强调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鉴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
赵智庆律师介绍,第二条实际强调申请主体的非营利性、以公益为目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本身就具有公益性质,应当防止被某个组织所垄断。另外,对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设立更高的门槛,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现在有一种不好倾向,地方政府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为政绩工程,将本来不具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条件的商标,核准注册,不正当地将公众利益归属于某个团体甚至归个人所控制,限制了他人正当使用。”赵智庆说,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回归其本来的属性。比如说地理标志产品所应当具有的代表特定品质的自然或气候因素。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潼关肉夹馍”商标事件中,“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该协会负责人王华锋,将“潼关肉夹馍”商标交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进行商标加盟运营管理,并收取不菲加盟费。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刘凯律师介绍,这意味着,“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使用者,在集体商标基础上,可叠加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而与其他“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使用者的肉夹馍进行有效区分,最终实现产品品牌的最大价值。
《办法》修改说明也介绍,“为充分发挥集体、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办法》规定:注册人可以制定措施,进行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亮点三: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在此前“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中,2021年12月12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曾作出回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赵智庆律师认为,此次《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增加了行政强化处罚措施,并降低了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这个规定,销售者只要提供产品来源即可,也就是说,比如卖库尔勒香梨的小商贩,如有购买记录证明不是自己生产的,即可构成‘说明合法来源’,而不是一定要证明产品来源于库尔勒这个地区。这种举证责任,符合小商小贩的身份和举证能力,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将得到保护,同时也会大大降低针对零售店的诉讼案件数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尽管《商标法》64条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对于侵权商品,商户如能举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于商户的“合法来源”提出了过高审核要求。在多起判例中,大量小本经营商户,从上家进货时过于随意,未留凭证,导致其“合法来源”未被认定而被判赔偿。
《办法》中的规定虽无关司法裁判,但回应了不少商家呼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侵权商标的查处,而不完全依赖于商标持有人提起的正当性存疑的诉讼赔偿手段。
此外,针对商标的权利使用边界,《办法》还规定了对地理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恶意维权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致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未达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
(三)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办法》修改说明则明确提到,“根据集体、证明商标保护实践,对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补充,包括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致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形,并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具体罚则。”
修订后的《办法》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显加强了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职能部门职责。具体条款的细化,平衡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将预防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不正当诉讼行为。同时,也完善了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以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需要。
原标题:集体商标管理保护办法拟大修: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将受罚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