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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用前夫死亡赔款买房 现任丈夫出资1000元要求分一半
05-03 09:57:56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消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未出资或出资极少,婚后在该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出资的一方能否因为房子是用个人婚前财产所购,对方未出资或出资极少而主张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羊城派记者今天(5月2日)从广东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丰良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彭女士的前夫死于一场交通意外事故,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谭先生。2004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款在梅州城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开始与谭先生同居。购房时,谭先生出资了1000元。

2010年11月23日彭女士和谭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彭女士为了让谭先生能够尽心共同抚养其与前夫生育的三个小孩,并在亲戚的劝说之下,于2010年12月13日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但是由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习惯等均不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时有发生,两人感情逐渐破裂。

为此,彭女士向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丰良法庭起诉离婚,她提出现住房屋是其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款购置的,谭先生只出资了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其现住房屋归彭女士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谭先生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彭女士现住的房子其也有出资购买,而且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得一半,是不可能放弃的。

彭女士表示,购房款是前夫用命换来的,从情感上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房产要分割一半给谭先生的事实。但房产证上实实在在写着谭先生的名字,而且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

经法官调解,彭女士同意给双方一个重修感情的机会,撤回了起诉,并表示非常后悔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

法官:婚后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视为赠与

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房产对个人和家庭都是重要财产,加个名字这种看似简单的行为,要慎重考虑。这是因为:

第一,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就视为自愿将房产赠一半给对方,像房产这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大宗财产,加名行为相当于办理了赠与登记手续。

换句话说,加了对方的名字,具有社会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绝不可能因为个人情感变化或者意志而发生转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本证书的效力,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非真实意愿。

第二,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证上加了名,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时候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销这笔赠与也不行了,除非对方自愿返还赠与财产。

原标题:女子用前夫死亡赔偿款买房, 房产证加了新丈夫名字又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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