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湘潭大学流浪犬咬人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今日说法》记者也关注了此事,并采访了湘潭大学副校长刘建平。
流浪犬伤人事件发生后,湘潭大学很快做出回应:
1.学校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
2.加强了校园安保力度,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携带捕狗器具对流浪狗进行驱赶、捕捉。同时报告派出所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彻底清除校园内流浪犬。
实际上,在流浪犬咬人事件发生之前,湘潭大学曾在校园内进行过一次流浪犬驱逐、抓捕,因学校动物保护协会反对,被迫停止。后来还有一些爱狗人士主动投喂校园内的流浪犬。
网络上对于这件事,有很多不同观点:
那么,流浪犬咬伤人,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今日说法》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许律师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解释:
1.如果流浪犬有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由流浪犬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流浪犬被遗弃后,难以找到原动物饲养人。如果有喂食流浪犬的人,则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
流浪犬野外求生无人管理,伤害事件在所难免。有饲养经验的人士应当充分认识流浪犬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流浪犬伤人。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喂养流浪犬体现了爱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不宜由爱心喂食人士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喂食流浪犬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3. 如果流浪犬伤人是由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该学校对校园范围内在防范流浪犬的管理上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流浪犬的主人进行赔偿,学校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酌情考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未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进行提示,可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有人谩骂,甚至有些过激的言论出现。在这里,说法君也要多说一句:请理性对待流浪动物,让爱狗人士的爱心有处安放,让学校师生的安全有所保障。
原标题:独家!湘潭大学流浪犬咬人事件始末,《今日说法》拨通了校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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