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莫焕晶上诉状称:一审死刑量刑畸重,请求改判。在17日上午的庭审中,莫焕晶承认放火事实,辩称与被害人一家相处甚好,其点火是因为当日凌晨赌博输钱,想点小火再扑火试图再次借钱。事先准备水桶,有试图用水扑火但因紧张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头敲击女孩房窗户玻璃、电话报警、向保安求救、电话通知林生斌等行为。
17日12时45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并发布庭审通报。通报显示,检察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图为庭审现场。图片来自“浙江天平”微信公号
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庭审情况通报(二)全文如下: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继续传唤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其打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辩护人对汪某某针对其职责范围、接到着火通知到达现场后了解的情况、带领消防员到泵房查看的时间和过程、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何种开启状态、案发当时小区消防车道的状况、对消控室工作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明知等情况进行询问。检察员就汪某某带领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的情况、为何案发当天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当时指示工作人员对消防泵的操作过程进行询问。合议庭针对物业检查时有无实际测试过消防泵水压的问题对其进行了核查。汪某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获知起火后马上驾车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魏某,物业平时对消防泵每月检查一次,案发前最后一次检查为5月份,案发时消防车道上种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对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进行了解释,并称魏某将消防泵的开启方式由手动改为自动后远程启动消防泵。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多分,其得知2幢1单元18楼起火后,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就将消防泵从手动开启改为自动。辩护人对魏某就得知小区着火的具体时间、魏某到泵房后对消防泵的操作情况、消防泵的作用等问题对魏某进行询问。检察员就消防泵的正常启动状况、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状况的操作方式、进入泵房后实施的行为、为何不在泵房内直接手动控制启动水泵、水泵运行后水压的变化等问题对魏某进行询问。合议庭对魏某所了解的启动消防泵操作方式及当时的操作过程、为何认为消防泵运行正常等问题进行了核查。魏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其接到电话通知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合议庭组织诉讼各方对依辩护人申请调取或补充收集的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及消防验收等证据材料,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的勘验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并用PPT当庭出示。
对于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消防验收等材料,诉讼各方均无意见。
对于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公安机关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进行勘验的笔录,上诉人莫焕晶无异议;辩护人表示辨认过程与莫焕晶以前的供述一致,但侦查机关在案发近一年之后再启动嫌疑人到现场辨认的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员对证据无异议,认为经与侦查机关沟通,侦查机关认为案发现场为莫居住场所,而非陌生场所,且根据莫焕晶归案后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记录、图片等证据材料基本相符,且现场的部分物证已被烧毁,故组织辨认现场意义不大。
检察员出示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四被害人死亡原因说明,上诉人莫焕晶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随后,鉴于上诉人莫焕晶、检察员在庭前会议中对已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核实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质证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上。
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用PPT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两组证据:1.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2.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补充认为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检察员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推送的关键词,必须由莫焕晶主动点击后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其手机中的搜索记录系本人主动操作;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合议庭在听取各方质证意见后,结束法庭调查。现正在法庭辩论。
(资料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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