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2018年10月,楚雄州中级法院在牟定县公开开庭审理由楚雄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黑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楚雄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蔡永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职责。
事件
【案情回放】
该案起于十二年前,2006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黑某某因邻里纠纷用砍刀、锄头将同村村民杀死在自己家院子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展开抓捕并上网通缉,但多次抓捕行动均无功而返,抓捕线索一再中断,犯罪嫌疑人销声匿迹。直至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某精神病医院将其抓获归案,案件得以告破。到案后,黑某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所以被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证明黑某某在作案时并无精神疾病。
【全面审查】
楚雄州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案流程,案件分配由蔡永明办理。收到案件后,蔡永明严格按照一审公诉案件办案流程开展审查工作,认真阅卷,精心制作阅卷笔录,审定讯问提纲,两次到牟定县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黑某某在供述案件过程时总是故意避开重要细节,装傻充愣,同时又一再强调自己在逃亡过程中患上精神疾病。蔡永明敏锐的意识到,犯罪嫌疑人企图以患有精神疾病的谎言逃避法律制裁。
【揭开真相】
原来,在潜逃过程中,黑某某沦为流浪人员,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伤害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黑某某因有案在身,据不透露个人真实信息,被当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送入当地精神病医院医疗,黑某某从此找到了安身之地,并编造了谎言,隐姓埋名在精神病医院长期藏匿。
【补强证据】
为了拆穿黑某某的谎言,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蔡永明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仔细研究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针对案件发案时间久、证据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犯罪嫌疑人系在精神病院抓获,且谎称自己有精神病的特殊案情,一方面深入案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到被害人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核实案件相关细节,客观、全面地补强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一方面依法委托并陪同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到看守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通过鉴定证明了黑某某在作案时和被抓获后均无精神疾病,有力地揭露了黑某某的全部谎言,彻底斩断其编造谎言逃避制裁的后路,为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得益于案件证据收集的客观全面,黑某某被顺利地送上了法庭接受审判。
【提起公诉】
接到出庭通知书后,蔡永明精心制订出庭预案,审定“三纲一书”。在开庭审理中,蔡永明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在其主导下由检察员助理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以专业的法律术语、缜密的逻辑思维,准确有力地揭露、指控了犯罪,并教育被告人黑某某敬畏生命、敬畏法律,真诚地认罪、悔罪和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认罪服判。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往往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患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或不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患有精神病并不等同于犯罪免责。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
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关键要看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
诈病装傻,不能逃避罪责
守法向善,才是人间正道
原标题:云南一男子杀人后长年藏匿精神病医院,被检察官揭穿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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