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消息,丈夫瞒着妻子向“小三”频繁转账巨额现金,妻子获悉后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所赠款项2600余万元。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白某(化名)向朱某(化名)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
妻子:
“小三”恶意获取夫妻共同财产
朱某与刘某(化名)于199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白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频繁、大额转账将巨额现金无偿赠与白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600余万元。
朱某得知此事后,将白某告上法庭。朱某认为,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自始无效,白某恶意取得前述财产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数返还。
“小三”:
两人间银行转款系职务行为
在庭审中,白某辩称,她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朱某提供的转款凭证只能证明刘某与白某之间存在银行转款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大量的手机微信、短信、收入证明、社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白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转款行为是白某的职务行为,是白某为刘某工作的具体表现。
刘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承认与白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承认与白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赠与白某大量钱财,赠与白某的钱财主要用于白某在广东、湖北购买房产及其他大额个人消费。
法院:
“小三”劳动报酬与赠与者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了白某已转回刘某的1200余万元及白某受刘某委托向案外人支付的600余万元外,白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2600余万元中的700余万元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款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抵销的事实,也没有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白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之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基于其特殊身份,应当认定700余万元款项系刘某对白某的赠与。此外,白某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与刘某个人无关,白某要求在被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当向朱某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
因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白某向朱某返还款项人民币7424068.94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标题:“小三”获男子赠与700万元 法院判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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