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消息,你是否对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事情还记忆犹新?今(18)日,记者从重庆市工商局获悉,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今年3月开始,市工商局组织全系统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规范。整治中,梳理出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具体汽车维修服务合同条款53条。
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汽车维修服务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414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维修服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自今年3月开始,组织全系统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规范,要求各地依法行动,对汽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予以规范。
按照要求,各区县工商局共检查汽车维修企业2463户,收集初审相关合同文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758份,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市工商局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对收集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梳理出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具体汽车维修服务合同条款53条。
七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
(一)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此外,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若托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维修费用,承修方可就送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支付费用的期间。就前述条款而言,并未明确托修方是否履行了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若托修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只是未按时接车,则承修方对维修车辆无留置权和相应的处置权;若托修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维修费用,则承修方也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履行支付义务的期间,托修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承修方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维修车辆,并可对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未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费用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余款的处理作出规定,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权利,属于违反《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所指扩大经营者权利的条款。
(二)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此外,本公司对因此而延误的预计完工周期不负责任。
点评意见:按照《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同意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所指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
点评意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当提供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前述条款关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的规定,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四)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意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前述条款中,承修方将返厂做里程保养作为其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限制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五)质量保证期按照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点评意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前述条款设定的质量保证期显然低于法定标准,属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所指限制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六)维修提示:您的爱车交付给本维修公司后,视同您已许可本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操作。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等)。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维修公司在制定汽车维修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应当对维修车辆尽到合理注意、妥善保管的义务。前述条款关于“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涉嫌免除了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七)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第265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条款关于“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的”用语过于绝对,免除了承修方对维修车辆的妥善保管义务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市工商局呼吁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不滥用合同格式条款,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依照《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华龙网记者 祝可
原标题: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不是它说了算 重庆集中整治汽车维修市场“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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