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为了获得高额提成,铤而走险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二人帮助转移的资金系刘某某犯罪团伙诈骗所得赃款,二人转账的作用就是为了把犯罪所得赃款“洗白”,从而抽成获利。
随着刘某某犯罪团伙落网(已另案处理),此二人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控制。
经查,两被告人共为诈骗团伙转账共计人民币111193.9元。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原标题: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二男子被判刑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