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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怎么算? 2020年重庆受理3万余件劳动人事争议案
05-06 18:08:13 来源:第1眼-重庆广电

第1眼-重庆广电消息,5月6日,第1眼记者从市人社局官网获悉,2020年度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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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官网截图)

数据显示,2020年,重庆市各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3041件,同比减少2.89%,当期结案率96.7%。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用工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行业旧问题与产业新特点并存,传统用工与灵活就业交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表现多样、请求复合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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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田某某与某物业公司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案

裁决要旨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应将其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包括视同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职工休病假时间未达到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相应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未举示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田某某于1980年2月,经原某农业局招聘为蚕桑员,工作至2001年2月被清退。2015年9月25日,田某某与綦江区某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7日,田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休病假3个月零7天。2019年8月31日,田某某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田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物业公司辩称,田某某之前的工作经历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应作为累计工作时间计算,2018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期间休假3个月零7天,应抵扣年休假。

仲裁裁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田某某1980年2月至2001年2月的工作期间应计入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田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与该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项,田某某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其2018年请病假不足4个月,不属于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相应情形,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综上,仲裁委裁决该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责任。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与何某违约金争议案

裁决要旨

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岗位或特殊岗位人员就专项技能或专项知识提供的专业性培训,区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就其完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负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何某是渝中区某科技公司员工,任高级文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16日,双方签订《员工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向何某提供健康管理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至27日,专项培训费用为24000元。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培训师,通过让何某抄写其认为重要的健康管理师知识的方式完成培训。2019年10月9日,何某提交辞职申请书,劳动合同解除。

仲裁裁决:专业技术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培训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货币支付凭证。本案中,何某的岗位是高级文员,日常工作不涉及健康咨询、指导,参加健康管理师培训不能为其带来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特殊知识和技能;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培训师不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未取得健康管理师证书,也不清楚考试日期、科目以及合格认定方式;在仲裁庭调查培训方式时,该法定代表人称“我觉得书上有用的知识就让何某抄在笔记本上”,亦未系统地向何某讲解传授知识。综上,某科技公司虽提交了员工专项培训协议、某科技公司向其工会支付培训费的凭证、何某抄写的载有健康管理师相关内容的笔记本予以证明培训费用及内容,但亦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健康管理师培训。故仲裁裁决驳回了某科技公司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三:柴某某与某电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裁决要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期限内申办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不受相关部门对超期未申办社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处罚,但该三十日并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免责期。职工在入职三十日内发生工伤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仍属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案情:柴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入职某电梯公司,双方同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发薪日为每月30日。2019年6月5日9时15分左右,柴某某在车间操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左手第5指末节开放性骨折。2019年6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某电梯公司未给柴某某参加工伤保险。柴某某自2019年5月31日入职后至6月5日发生工伤前,共在某电梯公司工作4个工作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14元。2020年1月20日,柴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某电梯公司邮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因工受伤后不能继续上班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邮件于2月13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柴某某因工伤待遇支付与某电梯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电梯公司支付柴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仲裁裁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仲裁裁决某电梯公司支付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驳回柴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原标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怎么算? 2020年 重庆受理3万余件劳动人事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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