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明确了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记者为大家梳理出了《通知》中的重点。
创投企业均能受惠
根据《通知》显示,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记者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到。
《通知》所指的创投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基金则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通知》指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其中“股权转让所得”明确指是“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且按照年度纳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3年内不能变更,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3年内不能变更。
据了解,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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