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申报事项、补助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等方面。
其中,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将根据综合评估、重点优先、关注绩效等原则进行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
补助标准为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具体将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补助流程为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奖补资金采取财政资金预下达方式,在每年9月底前,由市级财政补助到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完成后,在每年12月底前,由各区县报送验收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根据“千百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审核确定当年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建设规模核定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并由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个市级示范项目的奖补资金下达到各区县。
此外,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登记),且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机构。
补贴标准为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不过,参与申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满足五点条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办法还明确,各区县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奖励补助资金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补助资金。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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