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苏省发布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的,将被禁止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4月至今年9 月,在江苏省高院成为全国首批“三合一”改革试点的10年中,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4143件,一审刑事案件3621件,一审行政案件164件。其中,郭某等假冒 "SΛMSUNG" 手机注册商标罪案等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销售“贴牌”三星手机成指导案例
“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
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某某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三被告人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案发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等人的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郭某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1月7日,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频繁发生,而“SΛMSUNG”案也成为众多类似的案件的指导案例。
据了解,自2009年3月江苏高院成为全国首批“三合一”改革试点的高级法院以来,已有包括“SΛMSUNG”案在内的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共有52件案例入选全国十大或五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江苏省高院
涉知识产权案件 或将3至5年禁止从业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三合一”系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目前已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举措。2009年,最高院公布了首批试点高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就是其中之一。
据江苏省高院“三合一”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数据显示,10年时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4143件,一审刑事案件3621件,一审行政案件164件。江苏省各级检察院共提起公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621件7167人。江苏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744人,挽回经济损失25.4亿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共办理专利案件3.5万件,其中,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0.7万件;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2.04万件,案值20.97亿元,罚款3.14亿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8.48亿件,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23.45亿件。
在发布数据的同时,江苏还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的说明。其中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针对前述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个案量刑时,除考虑累犯、再犯情节,对于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性质、次数、时间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形,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指引》中特别提出,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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