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消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武汉交管部门开始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开始抓拍,不少驾驶员因为自己不礼让的行为收获罚单。然而,市民王先生却认为自己被罚有点冤:“3台车依次通过,前方的车和后方的车都没被拍,就我的车被拍下来了!而且,我通过的时候,行人是停止状态,根本没过斑马线!”
王先生表示,他对交管部门的处罚并不服气,因此将江岸交警告上法院。武汉晚报记者6月16日获悉,武汉的首起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官司以驾驶员王先生落败收场,但王先生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表示将继续上诉,目前他已向武汉市中院递交上诉状。
原委:
开车未礼让行人
被罚款100元记3分
武汉晚报记者从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看到,2017年10月14日9时14分,中山大道芦沟桥路路口处,一名女性行人正准备过斑马线,随即看到一辆黑色轿车驶来,并未让行,女子停下脚步,待3台车依次通过后,才走斑马线过路口。当时,王先生的轿车处于3台车中的第二台,是唯一被抓拍到不礼让行人行为的一台车(见上视频截图)。
此后,因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王先生被江岸交通大队罚款100元、记3分。王先生向江岸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江岸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王先生因对江岸区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对江岸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因此诉至江岸区法院,要求撤销江岸区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王先生多次往返交通费共计72元。
焦点1:前后车都没被拍,偏偏中间的车拍了?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事发时行人先于车辆进入路口,当第一辆车右转进入路口后,行人停止了走斑马线的过程,而自己的车是第二辆车,跟着第一台车通过路口,因此当时的行人并没有处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状态。甚至随后还有第三台车经过,自己如果贸然急刹,很可能造成后车措手不及,甚至酿成追尾事故。他认为,即使要处罚,也最应处罚第一台车。
对此,江岸区交通大队及江岸区公安分局在庭审上辩称,不管是视频中的第一台车、第二台车还是第三台车,均存在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但第一台车、第三台车是否违法与本案无关。至于“停车让行会造成追尾”,本来道交法也有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必须减速行驶,在王先生减速的同时,后方车辆也理应减速行驶。正是因为三辆车不断通过,导致行人无法通过人行横道。
焦点2:行人到底是不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王先生还认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来源于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王先生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当时行人正站在路边的安全岛上,并没有进入人行横道。摄像照片和动态录像都没有见行人移动脚步,故不能证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所以处罚也就不成立。
江岸区交通大队辩称,该队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该行人在以通行为目的的斑马线上“停顿”是通过人行横道必要的步骤。停步观察、等待通行的最佳时机或者进一步判断来车司机的意图等,都是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自然之举”,并非与通行无关,也未背离通行目的,当然应该成为“通过人行横道”这一过程性行为的组成部分,并被定性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进而享有通行优先权。
判决:驾驶员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江岸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发时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王先生驾驶的车辆是否应当礼让行人?审理中法院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单纯的以行人“走”或“停”为标准。案发时,行人快步走向人行横道,并持观望态度,看见通行车辆无减速避让的趋势,故驻足停留。待车辆通过之后,行人立即经人行横道通过马路。可以认定行人走向人行横道系以过马路为目的,且因通行车辆未避让,导致过马路“中断”这一结果,待车辆通过之后行人立即快步通过人行横道,故可以认定行人系“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江岸区交通大队依据上述规定对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江岸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受罚驾驶员不服,告上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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