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东湖区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消息,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后被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批捕,南昌律师熊昕被羁押448天后获准取保候审。此前,辩护律师曾两次申请取保未获答复。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12月5日,澎湃新闻从熊昕的辩护律师周泽处了解到,熊昕已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周泽说,辩护人及熊昕家人坚持此案是无罪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针对的只是证人,不适用于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会见交流的情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4月20日,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韩某忠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人,当天进行了会见。四天后,熊昕向东湖区检察院递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忠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于当日下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2号提讯室再进行了会见。其间,熊昕与韩某忠的谈话内容恰巧被当时在隔壁提讯室提讯他案犯罪嫌疑人的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听到。
五个月后的9月27日,熊昕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东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起诉书指控,熊昕在会见期间曾唆使韩某忠向检察机关作出虚假供述。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内容,熊昕对其辩护律师周泽表示,所谓的“虚假供述”均来自其代理案件后,前后两次会见时韩某忠自己的讲述。
周泽称,在案的证据仅有熊昕本人供述及韩某忠和张某庆的证言,其中,韩某忠的笔录还出现前后反复。
周泽告诉澎湃新闻,在2018年7月4日,韩某忠针对熊昕案接受东湖公安分局民警询问时,承认在4月20日首次会见时便告知了熊昕“被害人”是卖淫女,称“女孩开口就要钱”,且他与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分两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外,该份询问笔录还记载,熊昕曾问及韩某忠眼睛的瘀青,韩说是被打的。
但据媒体报道,2018年4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公安分局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讯问韩某忠,此后,红谷滩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讯问或询问,韩某忠对其涉嫌的强奸案描述反复更改。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韩某忠供述,自己从没说过被害人是卖淫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诉东湖分局,上述内容自己告诉熊昕的,自己也认为对方向其借的1000元是嫖资。
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4月26日,韩某忠告诉警方,是熊昕让自己告诉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讯问时,他又说是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瘀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
针对张某庆的证言,周泽认为,张某庆“听到”会见谈话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证言应被排除。他指出,《刑诉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也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澎湃新闻注意到,《释义》同时明确,此规定并不禁止有关机关基于安全上的考虑,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视,但这种监视不能影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内容的保密性。
该案一经报道,在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指出,如果起诉书所指控事实客观存在,律师单纯唆使当事人改变口供也不能理解为毁灭、伪造证据。周泽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针对的只是证人,不适用于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会见交流的情形。
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判。12月5日,东湖区法院作出决定,对熊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12个月,并交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
原标题:南昌律师会见当事人后被控辩护人伪证罪,羁押448天获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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