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创业,也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一男子因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在原业务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被原公司索赔违约金。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后,经法官调解,由这名男子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9万元。
王建(化名)原系大足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销售及管理工作。2018年5月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进行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将无条件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10月底,王建从大足某科技公司离职,于2019年7月担任贵州某科技公司监事,并在同年10月成立重庆某工贸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据悉,贵州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与大足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近。
大足某科技公司发现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经裁委裁决,由王建支付大足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王建不服裁决,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求中称,离职后未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利,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即使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但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予以下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在反复查阅、梳理、认证双方举示的证据基础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到大足某科技公司实地走访,在找准利益平衡点后,拟定了双方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前述调解结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徐勤 通讯员 龚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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