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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拒不配合法院抓“老赖”?罚款5万元!
10-28 17:48:03 来源:涪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

重庆涪陵法院在执行一起

追偿权纠纷案件中

一酒店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老赖”

涪陵法院对该酒店罚款5万元

01

熊某系涪陵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10余万元拒不履行。执行干警经网络查询未发现熊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遂多次联系熊某,督促其履行义务。但熊某一直不肯露面。

10月25日晚上8时,涪陵法院值班执行干警得到最新线索,被执行人熊某在南岸区某酒店入住。值班执行干警立即召集其他值班人员一起出警。警车在夜色中驶向熊某入住的酒店。

执行干警驱车一小时后到达该酒店,出示有效证件,并向酒店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要求其配合执行。该酒店工作人员却以要汇报领导并取得有关机关的认可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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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双方多番交涉均无果。涪陵法院遂派出第二批执行干警前往该酒店。该案承办法官当场传唤酒店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后果。

经过批评教育,该酒店负责人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严重性,随后积极配合涪陵法院带回了被执行人熊某。此时已是凌晨3点。

回到法院后,执行干警对熊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如仍拒不履行,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熊某最终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因该酒店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涪陵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酒店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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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酒店拒不配合法院抓“老赖”?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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