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名鉴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将邹城一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江苏南通海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洲公司)。
名鉴公司称,因工程迟迟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原定完工时间超期两年后,海洲公司向山东省济宁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42个月才作出了仲裁裁决。然而,名鉴公司发现海洲公司在提请仲裁时采用了虚假证据,仲裁庭未严格审查,甚至隐瞒真相。
名鉴公司不服,向济宁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济宁市中院认为涉案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驳回了名鉴公司的申请。
对此,名鉴公司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仲裁案仲裁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枉法仲裁行为。
8月1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已经收到名鉴公司提交的案件材料,将指定滨州检察院审查。
▲济宁中院民事裁定书载明,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不影响正确裁决。受访者供图
长达42个月的仲裁
2011年,江苏南通海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拿下了名鉴公司旗下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住宅项目,该项目共三个标段。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分别为由海洲公司建设金地小区1-4号楼、5-10号楼、地下车库工程,约定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完成项目,其中最晚的1-4号楼工程应于2012年8月竣工。
根据双方协议,在不同的建设进度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名鉴公司按照合同拨款节点足额拨付工程款。中标通知书显示,三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1.4亿元。
直到2014年4月,在对1-10号楼进行五方主体验收时,海洲公司已逾期近两年,地下车库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
名鉴公司称,案涉工程在足额支付工程款、正在催促海洲公司加快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他们意外收到一份仲裁通知书。海洲公司以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在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包括名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947万元及利息、赔偿因工期拖延造成的1000万元损失等请求。
2015年1月27日,海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明委托王伟、李作峰二人与名鉴公司共同对金地小区1-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量,并制作了《确认书》,由双方加盖公章,王伟、李作峰二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书中,该项目水电安装未施工工程量金额为597万元,名鉴公司垫付材料款309万余元,合计约906万元。此外,经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预算、邹城市公证处现场公证,海洲公司未施工工程量、名鉴公司代付工程款等资金,累计超过3148万元。
历时约42个月,2018年3月21日,济宁仲裁委作出济仲裁(2014)第403号裁决书,裁决名鉴公司支付海洲公司2957万余元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海洲公司对金地小区的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书的末尾,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字。受访者供图
仲裁书涉及多个法定撤销事由
名鉴公司发现,该裁决书存在重大瑕疵:超出3个月的裁决期限,并且该案卷宗中没有延期申请和审批材料。经庭审质证,建筑商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但仲裁庭偏离案件审理焦点将本应驳回的案件强行拖入鉴定程序。并越权在《仲裁鉴定机构名册》外指定鉴定机构。
2018年3月23日,名鉴公司不服裁决向济宁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济宁中院认为涉案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2019年5月7日,济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名鉴公司的申请。
随后,名鉴公司分别到济宁仲裁委、济宁中院、山东省高院调取了两案的全部卷宗和证据。于2019年7月邀请多名法学专家,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北京召开了“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公司与南通海洲公司仲裁与撤裁案法律专家论证会”。
多位法律专家参加了该论证会并认为,403号裁决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该裁决具有《仲裁法》规定的多个法定撤销事由,应当予以撤销。济宁中院17号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起再审。
参与论证会的法律专家认为,《仲裁法》中明确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而在这份裁决书的末尾,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字,另外两名仲裁员陈庆学、杨林的名字为打印体,裁决书因欠缺仲裁员签名这一必要法定条件而不生效。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应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但本次仲裁自立案至裁决历时42个月(2015年8月重新组成仲裁庭),名鉴公司在此后的阅卷中没有发现任何案件延期审批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北京一家公司为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该公司并不在当时适用的仲裁鉴定机构名册中。
▲存疑的短信来往证据,名鉴公司称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拒绝结算的事实。受访者供图
疑点重重的仲裁
名鉴公司认为,海洲公司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而其在第一次庭审时,向仲裁庭提交经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证据,编制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3日、10月22日。
名鉴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济宁中院查阅仲裁案卷宗时发现,归档的《竣工结算资料》是2014年6月24日编制完成的,与第一次庭审中经质证的、公证书中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内容、时间和公证的内容均不相同。且卷宗里出现了多份编写时间不一的竣工结算资料。
此外,海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双方负责人来往的短信资料。该短信发送时间为2014年9月3日,内容为“海洲公司催促名鉴公司尽快安排工程结算,名鉴公司作出承诺”。但从海洲公司提交的短信截图看,底部明显少了至少一行内容。在庭审现场,海洲公司律师补足了该短信内容:“至今你们没有来办理手续,希望你们节后抓紧时间办理。”
名鉴公司认为,该短信内容足以证明是海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结算,而自己从未收到任何结算资料。该短信发出后7天,海洲公司便提起了仲裁申请。名鉴公司律师在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仲裁庭采信和入卷的是由海洲公司“缩减”后的手机短信截图,而案卷中没有经双方当庭补正并签字确认的完整版手机短信截图。
此外,名鉴公司还发现了仲裁庭将四次庭审只选取三次作为裁决依据、仲裁员的产生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调取工程图审图纸、超裁质保金等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前言部分记载,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8日,济宁仲裁委共6次同意海洲公司预算员李德生等人前往北京对工程量进行核对。
2017年6月30日仲裁庭开庭,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仲裁庭准许海洲公司预算员李德生冒用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发表专家意见,并采信其意见。
上游记者注意到,仲裁委庭审笔录(第三次)记载,仲裁庭要求李德生陈述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李德生却回避其工作单位,笔录陈述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庭审”。
▲济宁仲裁委的《仲裁庭现场工作记录》显示,海洲资料员黄孝鸿的证词证明地下车库未进行验收。受访者供图
山东省检指定审查
2019年10月,名鉴公司针对民特17号案审判人员涉嫌虚假诉讼,向济宁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并受理。2020年7月,名鉴公司因案件复查,向济宁检察院申请提级审理,由济宁检察院上报山东省检,山东省检次月电话通知名鉴公司决定提级审查。
8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已经收到名鉴公司申请的虚假诉讼案件材料,该院已指定滨州检察院审查。
8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济宁仲裁委李姓副主任,其核实记者身份后并了解采访问题后,以“马上开会为由,晚点再联系”为由挂断了记者电话。8月14日,记者再次拨打李姓副主任电话,发现已被其拉黑。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海洲公司董事长刘长明,被其挂断,去短信亦未回。
名鉴负责人称,他们是与海洲公司签约,具体项目由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负责施工建设。记者从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到2013年2月22日,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已被吊销。
公开的信息显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海安县镇办建筑工程队,成立于1995年6月,是一家民营综合企业。公司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施工资质。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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