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引争议》报道显示,春节期间,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为解馋,在河中使用大型爆竹炸起6条小鱼,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引发公众热议。
涉事男子蒋某称,自己多年未回乡过年,当时是走亲戚拜年带小孩炸鱼玩,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经司法机关初步认定,警方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比较恰当的。
不可否认,当下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极为关注,特别是2020年1月长江流域10年禁渔令颁布以来,各地政府针对违法禁捕行为保持着“严打”态势。部分网友提出,炸鱼破坏生态资源,违反禁渔令,属于违法行为;但只炸起6条小鱼,就让人背上刑事罪名,这明显超越普通民众的法律常识,执法机关是否有为博眼球小题大作,借“严打”之名擅自降低入罪标准的嫌疑?
▲湖南两名男子炸了6条小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图片来源/苗乡城步
使用爆竹在河边炸鱼,这对于在农村长大的人来说并不陌生,是农村过年时常见到的情景。在普通人的常识中,使用爆竹在河中炸鱼,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炸伤人),首先是道德谴责问题,最多也就是治安处罚,批评教育或者拘留几天罚点款了事。
如果一种常见的日常生活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则容易动摇民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即:他们并不知道,做哪些事是合法的,哪些事是非法的。城步县森林公安将炸6条小鱼的两名男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显超出了普通民众的法律常识,这也是此事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法律对入罪标准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也明确规定了构成该罪的6种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也只能针对这6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两名男子用鞭炮炸死6条小鱼,没有用雷管之类烈性爆炸物,且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其界定为“情节严重”,实在过于机械和牵强。
部分法学专业人士认为,针对此案,办案机关应当综合判断其危害后果,在非法捕捞鱼类不多的情况下,结合其动机、次数等情节,准确把握入罪标准。城步县森林公安此举,有“背离公众常识、机械套用法律”的嫌疑,希望能在接下来的捕诉过程中,依法予以纠正。
上游新闻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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