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费政策协同的要求,我市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和第五条对地方有授权事项,一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根据授权,我市于2011年印发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我市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年基准税额分别为500元和600元;优惠政策方面,我市对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那么,此次政策有哪些调整呢?
《公告》明确,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调整为540元。
对我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
(五)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对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公告》表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减免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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