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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夫妇禁渔期捕鱼 然后三年内都没法干这活儿了
06-24 19:57:4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从2017年起,重庆市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每年的禁渔期前,渔政部都要给渔民进行禁渔宣传,并在禁渔期内给渔民发放生活补贴。而江津渔民罗科(化名)、尹宁(化名)夫妻在明知禁渔期,却仍在长江内捕鱼。近日,夫妻俩被法院判处拘役且三年内不得从事捕鱼作业。

据悉,这是江津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从业禁止案件。

今年40多岁的罗科、尹宁夫妇从2007年起成为职业渔民,两人均持有国家渔政部门颁发的渔民证,有自己的捕捞渔船,他们靠着在长江里捕捞野生鱼赚钱养家。在非禁渔期,渔民在长江里捕鱼合法,捕到的野生鱼能卖出好价钱,一家人的日子也过得安定而富足。

2017年6月15日19时许,罗科、尹宁夫妇明知长江水域还在禁渔期内,却仍驾驶着渔船到江津区支坪对面长江麦草滩水域,撒下2张地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第二天中午,两人在收网时被巡查至此的渔政执法人员逮个正着。当场查获地笼网2张以及胭脂鱼、岩原鲤、黄颡鱼、蛇鮈等渔获物共2049克。经渔政部门认定,罗科夫妇非法捕捞的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捞的岩原鲤为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今年5月3日,罗科夫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介绍,罗科夫妇在禁渔期违背渔民特定义务,运用专业捕鱼知识、捕鱼设备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检察官提出了“对罗科拘役二个月、对尹宁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使用从业禁止,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捕鱼作业,期限为三年”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罗科夫妇也自愿购买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鱼苗用于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近日,江津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罗科、尹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罗科拘役二个月,尹宁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限三年。如今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沈悦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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