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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怀疑孩子遭第三者虐待致死 一岁女童“离奇”死亡的背后
06-04 08:14:15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消息,2018年8月1日早上7点,一岁半的女童邓子琳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房里,停止了呼吸。

2018年7月30日中午,邓子琳因头部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彼时已无生命体征。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上显示,子琳的死亡原因为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躯干、四肢及指尖等部位发现30处针孔,头面部有8处淤青和陈旧性伤口。警方通报称,这些针孔系在医院抢救期间留下。

邓子琳的母亲邓丽红告诉红星新闻,子琳死亡前,是交由丈夫的出轨对象、同居女友陆海(化名)单独照料。孩子出事后,是由陆海将其送往医院。邓丽红说,陆海有两次单独看护邓子琳的经历。2018年3月,陆海看护邓子琳期间,孩子也曾出现意外被送往医院,根据邓丽红提供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红星新闻记者看到,邓子琳右股骨中断骨折。

失去孩子的邓丽红选择了报警。2018年9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9年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队工作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只是作为执行机关,通报依据是检察院定的。”该工作人员解释,2018年邓子琳一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是刑侦队决定,是检察院。

邓丽红与丈夫邓亮(化名)目前在起诉离婚阶段,夫妻二人还有一个4岁的大女儿。就大女儿的抚养权,夫妻二人一直在争夺。

女童离奇死亡

丈夫出轨对象照料期间“滑倒致死”

尸检发现身上30处针孔

邓丽红今年28岁,是两个女孩的母亲。2016年邓丽红怀二胎邓子琳期间,发现丈夫邓亮与时任广西南宁某按摩店技师陆海有染。子琳8个月大时,生父邓亮搬了出去,夫妻分居。

子琳出事地点,是在广西南宁江南区某出租屋内,这是生父邓亮与其出轨对象陆海的同居住处。

邓丽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邓亮搬走后,没有工作的她断了生活来源,不得不将两个孩子都交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出去打工挣钱,周末去探望孩子。目前她在南宁市崇左区一宵夜帮工,从深夜工作至凌晨。

2018年7月中旬,孩子奶奶外出一段时间,无法照顾两个孩子,便将3岁的长女交由孩子的外婆照料,且未经邓丽红知晓,私下通知陆海,让她接走了次女邓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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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琳(右)和姐姐

2018年7月30日晚7点半,邓丽红接到丈夫的电话,“邓子琳正在医院抢救,快不行了,需要签病危通知书,你赶紧过来。”电话那头的邓丽红懵了,飞奔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邓丽红得知,孩子出事时,是陆海一人在看管,陆海描述,当时邓子琳滑倒在自己遗留于地板上的尿液上,导致摔伤了头部。邓丽红告诉红星新闻,到了医院她看到,女儿邓子琳戴着呼吸机,她发现女儿额头三处伤,眼角和眼下也分别有伤痕。

邓丽红回忆,签完病危通知书后不久,孩子生父邓亮就离开了,“把还在抢救的女儿留给我一个人来守着,当晚小孩心跳停止,抢救了好几次。”第二天一早,医院一位参与邓子琳抢救的医疗工作者来查房时,将邓丽红悄悄拉到一边告诉她,以自己的医疗经验看来,一岁半的孩子,无论身高体重,摔跤都不足以造成这种不可挽救的局面,事有蹊跷,建议邓丽红报警。报警后,南宁市福建园派出所警察赶到医院。

2018年8月1日早上7点,一岁半的邓子琳停止了呼吸。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上显示,诊断发现除脑部重度损伤,邓子琳还有肺出血和贫血等症状。邓丽红将孩子的遗体送去做了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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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注:陆海送邓子琳到医院时候,将名字错写为“邓仔琳”)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上显示,子琳的死亡原因为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躯干、四肢及指尖等部位发现30处针孔。且尸检发现子琳生前患上肺炎,报告上写着:“肺部炎症并出血可以促进或加速其死亡。”

“我问孩子父亲,肺炎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孩子感冒造成的,而孩子奶奶告诉我,‘小三’接走孩子时,孩子很健康,并没有出现感冒或者贫血。”邓丽红不知道,健康活泼的孩子,究竟是什么时候患上了肺炎和贫血。

蹊跷的巧合

她两次与女童独处

一次骨折另一次死亡

邓子琳死后,邓丽红越发觉得事有蹊跷,她想起5个月前,邓子琳也曾被生父接到与陆海同居的出租屋内,“那是‘小三’第一次带孩子,在与孩子相处一周左右后,孩子因为骨折被送往了医院。”

在警方做笔录期间,邓亮承认,孩子两次出事期间,都是陆海单独与孩子相处。

根据邓丽红提供的南宁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出院记录,红星新闻看到,18年3月29日,邓子琳入院,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骨折,右侧小腿出现数个小水泡,同年4月10日出院。“孩子第一次受伤时,医院检查发现孩子腿上还有水泡,这些水泡是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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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具的出院记录

邓丽红回忆,孩子第一次骨折时,她曾想到了报警,但在派出所里坐了许久无人接警,她无奈走开。当时,邓丽红被告知,孩子的骨折原因,是 “从沙发上摔下来”。子琳出院以后,继续由奶奶带回家照顾。邓丽红告诉红星新闻,她回去看望女儿的时候,曾问大女儿,“去爸爸那里好玩吗?”大女儿回答,不好玩,因为“豆豆妈妈(即陆海)打我屁股疼,把我关在厕所,衣服湿湿。妈妈,我不要去爸爸那里了。”

邓丽红说自己曾就此去问生父邓亮,他告诉邓丽红,“小孩子说的话不能信。”

邓子琳的尸检报告出来后,邓丽红曾找到南宁第二人民医院参与子琳抢救的两位医务工作者,对照尸检报告中出现的针孔进行了咨询,两位医务工作者告诉邓丽红,尸检报告上,孩子手指指腹、头部等针孔,是在医疗抢救过程中留下的,但明确否认了孩子遗体上左脚脚底和右大腿上的伤口,系抢救时留下的。

邓丽红回忆起在医院抢救室第一眼看到女儿时,面部有伤口和淤青,“当时我因为太过伤心,没有想起拍照留存证据,可是后来警方赶到时,为什么也没有拍照存证?”

在孩子去世后,邓丽红将院方明确过的治疗创口,和尸检报告上显示的子琳遗体上的创口对比,“排除抢救和之前治疗骨折以外的伤痕,子琳身上非治疗造成的伤口,总共有11处,这些伤口,到底是哪里来的?”

针孔谜团

女童母亲:警方曾从“小三”家搜出绣花针

医院:多数针孔系抢救时留下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创伤手外科一位医生在事发后,曾参与了配合警方调查的工作,他告诉红星新闻,对于邓子琳身上出现的多处针孔,医生们认为是在抢救期间,穿刺股沟置管时留下,而肘窝、手腕等处针孔也可能是做静脉输液等治疗时遗留。

“我个人认为这些部位针孔是虐待留下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几个部位是在救护时比较常用的部位,如果是非专业人员(扎针)的话,针孔可能不会集中在这些地方。”该医生说。

对于邓子琳摔倒致死这一说法,这名医生称,通常来讲正常摔倒是不会这么严重的,“以小孩的身高体重产生的势能也就那么大,所以很难判断(子琳的死亡)是否系摔跤所致,但也不否认有个例的存在。”但该医生提到,邓子琳颅脑损伤,存在对冲伤,“就是摔到头部前侧后部也有损伤,形成加速损伤。”但对于子琳脑部的严重伤害,到底是由钝器打击造成还是摔倒导致,该医生称,应交由法医来判断。

邓丽红说,她在警方的现场勘察报告中看到,警方在事发后曾从陆海租住房屋出搜出多根绣花针,“我想知道这些绣花针和我孩子身上的针孔,有没有关联。”

至于孩子第一次由陆海看护期间骨折时,其腿上出现的水泡,该医生说不排除水泡是骨折造成的。红星新闻就此向一名医疗从业者求证,对方称骨折确有造成身体水泡的可能性。

“扭曲”的亲子关系

女童生父拒绝回应

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

2018年9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上面写着:“我局经审查认为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同月,邓丽红向江南分局再次提交了刑事复议申请;同年10月16日,江南分局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18年11月9日,江南分局发布通报称,邓子琳身上出现的淤青、针眼等痕迹,系当时抢救和前期治疗腿部骨折时遗留的痕迹,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警方.png

↑警方通报

2019年4月19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答复函,上面写着:“经查,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邓子琳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也没有证据证实邓亮对邓子琳实施了虐待、遗弃行为,该案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之后,邓丽红向江南分局刑侦综合大队提出了进行死亡事件现场实验要求,4月25日收到该单位实验无法进行的答复。

5月30日,邓子琳生父邓亮告诉红星新闻,他正在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细节,邓亮没有做出回应。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电话,邓亮均以工作忙挂断电话。

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队工作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们只是作为执行机关,通报依据是检察院定的。”该工作人员解释,2018年邓子琳一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是刑侦队决定,是检察院。

同日下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解释,“最后的决定是经过我们办案部门审查后,根据现有证据来做出的。”工作人员说不予立案答复函是办案部门复查之后,对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局的不立案做出的答复。在整个流程中,检察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审查,有尸检报告也会看,“但是就我们现在来说,一般是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我们才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家属不服决定,可以继续向上级走,去申诉。”

对于这样的结果,邓丽红说自己无法接受,她说孩子的尸检报告上还提到过,遗体上发现多处陈旧性伤痕,“如果说孩子身上的淤青、针眼是抢救时留下,那尸检报告中提到的陈旧性伤痕是怎么回事呢?”

此外,邓丽红还保存着一段与陆海的录音,邓丽红说,子琳第一次骨折住院期间,陆海曾主动给她打电话,“但电话里她什么也不说,我只听到大女儿的哭声,我怀疑她是不是故意打来让我听大女儿的哭声。”

当事人律师

所有的“虐童案”都有共性

此案仍存有关键疑点

2019年5月底,邓丽红聘请女性和儿童权益保护律师万淼焱成为其代理人,万淼焱告诉红星新闻,“幼儿把搞到面目青紫、摔成骨折、摔成颅脑损伤,在现实中并非不可能,但都是极低概率事件。一连串的极低概率事件都发生陆海单独照看之下,是否一定蕴含着某种必然。”

万淼焱认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仅能确定小子琳的死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也能明确小子琳身上有多处陈旧伤,但无法确定是自伤还是他伤。她分析,“子琳7月30日送到医院抢救,8月1日医学死亡,8月3日尸检,抢救形成的损伤不可能性状改变成陈旧伤。而孩子奶奶与邓丽红的通话录音、子琳端午节的照片,已经证明头面部的陈旧性淤伤是在陆海照看期间形成。”

万淼焱分析,江南区公安分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邓亮和陆海否认虐待孩子而且没有潜逃,陆海欧的手机聊天记录中,没有发现对小子琳仇视、嫌弃的内容,也没有出租屋邻居看到或者听到过子琳因受虐待而哭闹。

“而四岁大女儿提出的曾被陆海殴打,却被警方认为缺乏作证能力而不予采信。”万淼焱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并没有禁止儿童作证,只是要求其证言要与感知能力相适应。四岁大的孩子,对于是否被打、痛不痛是有辨别和感知能力的。”因此,万淼焱认为邓丽红4岁的大女儿所说的话,是可以成为证言的。

万淼焱认为,警方侦查过程中对关键点有所忽视,“既然已从陆海出租屋内查出了绣花针,那是否检验过其上面有没有残存子琳的血液和DNA?在对陆海欧和邓亮讯问时,是否采取测谎测试等辅助措施?公安机关是否考虑过由专业机构对子琳的损伤机制进行鉴定?”

万淼焱说,通过查阅资料,她发现许多“虐童案”都存在共性:1、发案通常较为隐蔽,很少有第三人在场或目击,嫌疑人往往否认作案。报案者陈述的可靠性往往受到公安机关机关的质疑,导致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予及时立案;2、公安机关不主动侦查、搜集证据,或者让被害儿童及其亲属自己提供或寻找证据,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在著名的河南‘情夫虐童案’(即欣怡案)中情夫赵跃飞直到被判处无期徒刑,都没有承认过虐待小辛怡。而小辛怡母亲刘娇利,也曾否认赵飞跃有虐待行为,在庭审中才良心发现,指认情夫打了孩子。” 而且,小辛怡的母亲和情夫在把孩子送到医院时,也称是孩子在公园玩耍时不慎跌倒。

“保护儿童和疑罪从无,这两个刑事司法理念并行不悖,从来不存在孰轻孰重的价值取舍。”万淼焱说。

原标题:母亲怀疑孩子遭第三者虐待致死 一岁女童“离奇”死亡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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