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消息,昨天(7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7月18日,黑龙江伊春市有关部门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安机关处理多起利用互联网诋毁我市形象案件》的通报称,伊春市公安机关“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诋毁该市形象‘打油诗’的多名行为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今年5月,铁力市居民王某某、蒋某某,伊春区居民侯某某、莫某某先后在众多微信群内肆意发布诋毁伊春市形象的‘打油诗’,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条款治安拘留4人,教育训诫2人”。
伊春市有关部门的上述通报引发舆论关注。利用治安法打击和制裁表达主观感受的言论,这种裁量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法律适用是否恰当,行为与处罚是否对应,立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都应及时介入,给公众以交待,为行为划新界。实际上,公众舆论之所以对上述通报反应强烈,正在于伊春市有关部门对治安法的适用实践,已经超出了公众对治安法乃至对法律的一般理解与遵循。
所谓“打油诗”,虽难登文学的大雅之堂,拿不上诗歌词赋的台面,但也仍然是文艺表达的一种形式。有关部门既然通报某些公民的言论形式为“打油诗”,这就实已认定其言论非为诽谤,更非为勒索。而以“打油诗”形式表达的言论,又如何能构成治安法所制裁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呢?
从上述通报看,因“打油诗”被治安法处罚的行为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诋毁伊春市形象”,以及“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不过,既是“打油诗”,说到底也是“诗”之一类,也无非是语言不那么讲究甚或有些粗俗、但却易记上口的顺口溜罢了。众所周知,所谓“打油诗”,大都夸张、诙谐不严谨,言“诗”所不便言,歌“词”所不能歌。然而,无论“打油诗”如何言写,它也只是言写者的主观感受及其表达能力和水平结合的产物。对同一件事,智者仁者看法对立,甚至智者圈内、仁者之间对同一件事的相同看法,其表达形式也大有不同,这些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显然,一个人主观认为构成“诋毁”的言论,在其他人眼里可能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辞。当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哪一个人的主观认识如何,其主观认识是否就是定夺某种行为的标准,而在于所谓“诋毁”是否为治安法制裁的客体,以及“打油诗”能否构成治安法所制裁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果那些“打油诗”不过是言词激烈甚至出格一些的批评意见,不过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及其成果表达不满的讽刺和嘲笑,那么,动用治安法对此处罚,就是对法律的不当适用。
的确,在现实中,所谓形象也是投资环境之一种。诋毁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投资环境的损害。但是,“打油诗”既是一种文艺化的主观表达,其效果是否一定就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这是大可商榷的一件事。因为“打油诗”的闻观者,其反应也只是一种主观的反应而已。这就如同闻观上述“打油诗”事件的人,其主观反应是与“打油诗”“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相反,还是会对伊春市的形象乃至投资环境产生其他什么反应,这不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嘛。
一般而言,言之有物之物总要有所指。如果闻“指”即怒,动怒即抓人,那么,大话空话套话假话就有空间。如此,则李白杜甫也必成诋毁夸张的典型,其“影响”之大,不早该被拿进大狱?
原标题:写打油诗被拘,那李白杜甫应是狱友 |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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