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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袭击致死 亲属获18万补偿
12-06 17:45:59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北京头条客户端消息,日前,北京青年报报道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猞猁咬死5只鸡 两男子将其打死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政府给予补偿。12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一起该类案例,老人郑某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袭击致死,后家属经法院判决获得了政府补偿18万余元。

2017年3月的一天,陕西长青自然保护管理局一保护站职工在巡山途中发现郑某死亡。当地警方出具现场情况说明,经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倾向于郑某系被羚牛致死身亡。后洋县林业局确认郑某系被羚牛致死身亡。

2017年9月,洋县林业局、洋县财政局联合向汉中市林业局、汉中市财政局作出《关于郑某被羚牛致死一案申请政府补偿的报告》,报告载明,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当事人及证明人,受害人确系被羚牛致伤,情况属实。羚牛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受害人是在自己家附近被袭击致死,并无过错,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应予补偿资金18万余元。其中省级财政分担15万余元,市县级财政共3.7万余元。

2018年12月,汉中市财政局下达了2016-2017年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郑某被羚牛致死身亡的省级财政负担资金15万余元划拨到位。洋县林业局通知村干部王某前来领取补偿金。

但因为死者亲属对补偿金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村干部王某没有到洋县林业局领取补偿金。郑某的亲属于是将洋县林业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洋县林业局与郑某亲属损失21万余元。

洋县林业局表示,根据规定,业局代表政府给付郑某近亲属的是法定补偿金,不是赔偿金。因为原告及其亲属就补偿金如何分配没有协商一致,赔偿权利人不确定,所以给付赔偿金的事情才搁浅。

法院认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本案中,受害人郑某死亡,经洋县林业局调查确认系被羚牛致伤而死,羚牛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郑某在自己家附近被袭击致死,且郑某无过错。因此,洋县林业局按照《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9月13日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资金18万余元,其中省级财政应负担的15万余元已划拨到位。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补偿金的数额无异议,洋县林业局没有支付郑某亲属补偿金的主要原因是省级财政资金到位后原告与其他亲属之间对补偿金的分配不能协商一致,因原告亲属分配补偿金产生了争议,洋县林业局为了保证补偿金如数发放到赔偿权利人手中,未给二原告支付并非是洋县林业局的过错。

法院认为,郑某被羚牛致死,其近亲属有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的权利,二原告系郑某亲属,且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依法申请政府补偿的权利人。二原告要求被告洋县林业局向其支付政府补偿金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省级财政负担的补偿金已经划拨到位,洋县林业局可先行向原告支付;对市县财政各负担的补偿金,需洋县林业局继续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可适当延迟支付时间。

法院一审判决,洋县林业局向郑某亲属支付省级财政负担的政府补偿金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1年内支付市县财政应负担的政府补偿金共计3.7万余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原标题:老人被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袭击致死 亲属获18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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