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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被结婚”:温州姑娘领证时发现已“结婚、离异、有孩”
06-24 18:24:54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温州苍南县的90后姑娘王芳(化名)正在江西省永修县法院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江西修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王芳”与修水县黄港镇郭某某的婚姻登记。

“因为我没结过婚,更没离过婚,也不认识郭某某,此前连‘修水县黄港镇’都没听说过。”王芳告诉澎湃新闻,去年12月12日,她与未婚夫去后者户籍所在的温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却被告知查询发现她在江西修水县结过婚、离过婚,如再婚须提供离婚证。

王芳想起来,2011年自己在温州市区丢过身份证,“可能被那个女的捡到了。”

“我已怀孕五六个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结婚证办不出来,可能影响孩子办准生证。”6月24日,王芳告诉澎湃新闻,“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没能确认,我怕还有隐患。”

身份证曾丢失,8年后发现“被结婚”

去年12月12日,王芳与未婚夫到温州瑞安市婚姻登记处申领结婚证,工作人员核查信息后表示,她结过婚并已离婚,如再婚须提供离婚证。

“我整个人懵了,让他们再查了一次,还是这个结果。”王芳说,“我没结过婚,但民政系统的信息确实显示‘我’结过婚、离过婚,手续都是在江西九江市修水县黄港镇婚姻登记所办的。”

“2011年我在温州市区丢过身份证,那张身份证2017年到期。丢失第二天,我就回苍南挂失、补办,那个女的可能捡到了我的身份证。”王芳说。

瑞安市婚姻登记处人员告诉王芳,如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要求修水县婚姻登记处撤销登记。当晚,她和未婚夫驱车赶往修水县,第二天在婚姻登记处调取了自己的“登记信息”,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显示“王芳”2012年与修水县黄港镇郭某某结婚,2017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有个女儿。

“在场工作人员肉眼就能分辨出我的相貌与结婚证、离婚证上‘王芳’的照片差别较大,但我要求撤销登记被拒绝了。”王芳告诉澎湃新闻。

修水县婚姻登记处负责人6月24日告诉澎湃新闻,经过调查,没有发现结婚、离婚登记经办人存在明显违反《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行为。他表示,在婚姻登记中,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容貌存在差异,特别是女性存在差异,是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中的审查基本属于形式审查,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实质调查权,登记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按操作规范要求,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此外,婚姻登记处无权随意撤销登记,“所以建议王女士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身份信息被冒用,一旦法院判决确认,我们可以马上撤销。”

冒名登记者下落不明

去年12月13日,王芳向修水县警方报警,警方在黄港镇找到了婚姻登记信息中的男子郭某某,但郭某某表示离婚后没跟前妻联系,不知其下落,对前妻是否冒用他人身份也不知情。

王芳又前往修水县法院起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判令撤销婚姻登记记录,被告知行政官司要到临近的永修县异地受理,随即在永修县法院起诉。

今年3月初,王芳的律师向修水县婚姻登记处发《律师函》,要求撤销之前的登记记录。修水县民政局3月20日回复,称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信息领取的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有无的确认属司法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当事人还可向故意冒用身份信息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工作规范授权民政部门可根据当事人个人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只有在接到法院撤销登记的判决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在系统内备注判决案号,注明谁谁系假冒,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会恢复到之前的未婚或其他状态。

6月9日,王芳诉修水县婚姻登记处案一审开庭。澎湃新闻24日从法院获悉,法院正在比对婚姻登记中的指纹、笔迹与王芳本人的,判断其身份是否被冒用。

为安全起见,王芳还查了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2015年11月在温州永嘉县有一笔2000元的网贷并非她本人申请,几个月后有人结清了贷款。王芳怀疑这也是冒用她身份的人所为。

原标题:再现“被结婚”:温州姑娘领证时发现已“结婚、离异、有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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