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得到最好的教育,家住渝北的刘梅(化名)看了很久的“学区房”,去年6月,她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屋。“中介公司说,这套房子带有‘名校’的入学指标。”刘梅说,听到有入学指标,她便和房主、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和合同》,合同约定,刘梅购买房屋并支付相应房款,还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
合同签订当日,刘梅支付了一部分中介服务费,但剩下的费用却一直没有结清。不久后,中介公司向渝北法院起诉,要求刘梅支付剩余的报酬和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刘梅表示,中介公司当初承诺这套房屋带有某“名校”的入学指标,但是买房后,他们一家才发现,房子实际上并没有入学指标,孩子也没法入读附近的“名校”。“中介骗了我,所以,我觉得不应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刘梅说。
但是,对于这个说法,刘梅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相应的约定。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学区房”相关条款,被告刘梅也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相应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于是,依法判决刘梅向中介公司支付剩余报酬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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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学区房”前多核实,相应条款写进合同
对此,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购买“学区房”需注意以下方面,首先,看房时,应提前向相应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实,了解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真实情况;第二,无论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应将“学区房”条款写进书面合同里,明确约定如因开发商、卖房人、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违法合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等,防止因卖方的虚假宣传、陈述造成损失。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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