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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禁渔结束 这些捕鱼行为仍被禁止
07-02 19:15:2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7月1日,为期四个月的禁渔期结束,渔民正式下水捕鱼。原本安静的江边码头顿时热闹起来,市场上出售的鱼也丰富起来。

禁渔结束,开捕了,是不是就可以放开整?

7月2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渔业执法相关部门了解到,禁渔结束后,渔民市民不能随意下河捕鱼,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根据《渔业法》及重庆市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作业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民捕捞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

渔民在捕鱼过程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此外,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等是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销售、收购,误捕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放生。

对于市民娱乐性钓鱼的行为,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并非所有天然水域都可以垂钓,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垂钓。

禁渔结束后,大量江鲜河鲜上市,市民购买时,应该自觉拒绝购买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发现有销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应该拨打电话向公安或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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