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擅自卖房,江津区法院判决不构成表见代理,驳回购房人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近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二审已经维持了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欠下债务 男方私自卖掉夫妻的一套房产惹官司
石某与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江津区滨江新城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这套房屋登记在了女方彭某的名下。
然而,石某因欠吴某30万元债务,在未经彭某的同意下,石某持结婚证及私自填写委托人为彭某的《委托书》,与吴某签订《抵押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吴某,其中30万元用于欠款冲抵房款。
得知消息后,彭某不同意出卖房屋,导致该房屋一直无法过户。
事后,吴某起诉到了江津区法院,以石某代彭某在《抵押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按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石某、彭某履行过户义务。
购房人起诉法院要求过户被驳回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石某签订《抵押房屋买卖合同》前,明知案涉房屋登记在彭某名下系夫妻共有财产,在彭某未亲自到场签订合同且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未采用合理方式如打电话等对石某是否有权代理彭某进行核实,也无证据证明彭某之前曾委托石某处理过类似的重大事务,仅凭石某持有的与彭某的结婚证、委托人为彭某的委托书就轻信其有权代理彭某,显然具有过失。
另吴某并未实际支付第一笔购房款30万元,而是用之前石某欠吴某的债务进行抵充,同时,吴某未举证证明石某欠吴某的债务为石某、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彭某的合法权益,难谓善意。
最后,石某与吴某签订《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价值约80万元,而交易价格60万元明显过低,损害了彭某的利益。
去年4月,江津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吴某主张石某的行为对彭某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驳回购房人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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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表见代理是一种广义的无权代理,该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成立表见代理应当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
江津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房屋系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大处理,依法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决定。因此,除一方确因外出、生病、无法离岗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签订合同而必须委托另一方代签外,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
夫妻任何一方持有结婚证都符合情理,不能当然认为持证一方就有权代理另一方处理重大家事,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也完全可能不是本人所签。
同时,相对人明知出卖人系用远低于市场价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难谓善意。
因此,本案中的相对人(购房人)存在过失且非善意,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李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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