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还仗着酒劲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此次,他不仅要被吊销驾驶证,还将受到相关的治安处罚。
2019年10月13日22时42分,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江北城勤务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三钢二支路附近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双方一言不合打了起来。
民警达到现场对双方采取控制并进行调查,驾驶员刘某当天与朋友聚会,酒过三巡后刘某仗着酒量好,驾车从三钢二支路回家,在途中与渝AB7***小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下车协商,驾驶员刘某和对方一言不合,仗着酒气殴打对方驾驶员。
随后,交巡警迅速赶到,并现场对驾驶员刘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显示值为48mg/100ml,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千元到两千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同时,因驾驶员刘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将移交派出所进行相关治安处罚,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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