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江小白酒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声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26日已作出行政判决,江小白公司在争夺“江小白”商标案中胜诉。
七年商标之争,江小白公司胜诉
江小白公司声明中称:“我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我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月,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再审申请人江小白公司提供的证据有72份,被申请人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也足足有39份。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 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 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综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 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吿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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