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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费与农家乐起冲突被警方各打五十大板,游客不服起诉警方两次败诉
10-19 20:03:50 来源:上游新闻

10月15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官司——2019年2月9日,四川眉山游客曹娟娟、黄娅娟在成都市大邑县西岭雪山旅游期间,因消费纠纷和当地农家乐商户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大邑警方介入后以“互殴”为由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游客一方认为,大邑警方在无法出示执法记录仪与事发地监控的情况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也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enews)记者了解到,10月15日庭审是原告方上诉至成都市中院后,成都市中院裁定案件发回新津区法院重审。最终新津区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大邑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曹娟娟、黄娅娟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当庭表示将再次上诉。

▲10月15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庭审公开网

2019年2月9日,曹娟娟、黄娅娟一家人从四川眉山前往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旅游。曹娟娟的公公、黄娅娟的父亲黄珏贵,是两人在起诉大邑县公安局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一家人在路过花水湾镇凤栖林荤豆花农家乐时,该农家乐工作人员以住店名义将一家人招呼入内看房,“我们不满意要走,农家乐就要我们交停车费。”冲突由此产生,双方随后发生肢体冲突。

大邑警方随后介入事件调查。

但对于警方处理结果,黄珏贵一家并不接受,并将警方起诉至法院。黄珏贵认为,大邑警方在案件处理中不提供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视频,没有公正对案件进行处理。

2019年11月29日,新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9日17时许,大邑县公安局花水湾派出所接110指令:大邑县凤栖林荤豆花饭店有人打架,警方到场后查明农家乐工作人员与在此停车的游客曹娟娟、黄娅娟等人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互殴行为,游客、商户方均有人受伤。

判决书显示,曹娟娟在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陈述双方互相抓扯殴打。2019年2月15日,被告大邑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黄娅娟、曹娟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曹娟娟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新津法院一审认为,大邑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娅娟、曹娟娟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适当,程序合法,驳回黄娅娟、曹娟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到成都中院。今年5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川01行终17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新津法院未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据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黄娅娟等人的行政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15日的再审开庭中,曹娟娟、黄娅娟一方和大邑县公安局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成都中院行政裁定中要求追加的第三人也未出庭参与诉讼,新津法院整个庭审用时50分钟就完成庭审。

针对黄娅娟、曹娟娟一方坚持认为大邑县公安局在没有出示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等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处罚一事,新津法院认为,大邑县公安局提交了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受伤人员照片以及第三人在庭前会议的陈述等资料,能够查明案件存在双方互殴的事实,大邑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能够成立。新津法院认为,大邑警方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原告曹娟娟、黄娅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大邑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委托代理人黄珏贵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坚持认为大邑警方在没有出具相关视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游客和商户互殴是在包庇犯罪,“虽然处罚只有200块钱,但我打这么长时间的官司就是为了讨一个说法,要一个公道,只有看到了视频我才心服口服。”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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