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5月27日,北京奔驰发布声明,认同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显示,今年3月14日疑似定速巡航失控的车辆制动系统良好、无故障,且经过反复测试,该车定速巡航系统正常。车主薛先生表示尊重结果,但对一个数据存在疑虑。河南警方回应,目前暂未从官方途径收到鉴定结果,处理意见待后续调查后才能公布(5月27日《新京报》快讯)。
事件有了新进展,但公众的一些疑问仍未得到解答:这份涉事双方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就是最终的结果?如果涉事车辆系统正常,那么车主的行为该如何解释?事件所涉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起事件并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和生产商之间的产品使用纠纷。它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无论是人还是车的原因,当时的驾驶状态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试想,一辆车以120公里的时速在高速路上“失控”近一个小时,倘若没有河南、陕西两省交警和路管人员高效施救、妥当处置,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应始终站在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去调查事实、明确责任。
目前,车主和奔驰方均未提起诉讼,警方也未就此事立案侦查,事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目前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受涉事双方自行委托,只能作为双方区分责任的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的结果认定。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要发挥法律效力,还需在案件被受理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经法庭质证无误采纳,才可以认定其效力。
而且,即便双方对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也不影响执法部门的行动。如果经鉴定车辆一切正常,那么车主薛先生报警声称车辆失控,超速行驶,迫使交警不得不动用大量警力协调路况、清理收费站,维持沿途100公里的行车秩序,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是否存在报假警、飙车等行为?是否涉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是车主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失控”,是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目前,涉事车主尚未提交能有力证明当时车况的材料,无法证明确属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失控。事发地警方也表示这次鉴定并没有经过交管部门,并不是他们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因此,事件调查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
奔驰车失控事件事关公共安全,且投入了巨大公共资源,那么,此事注定不能在奔驰公司和车主之间来回扯皮,更不能不了了之,应尽快进入更具公信力的立案调查阶段,督促车主提交证明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对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进行细致分析,争取更全面地还原事发过程。如对此份司法鉴定不认同,责任部门应尽快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给公众一个交代。
原标题:奔驰车失控事件,应站在公共安全角度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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