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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出教师享有“惩戒权”,专家:应明确惩戒细则与尺度
07-15 08:30:35 来源:@中国之声

@中国之声 报道,日前,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13岁女生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事件引发关注。昨天(14日)上午,商州区委、区政府召开会议,听取调查组关于商丹高新学校教师王某辱骂学生事件调查进展情况。

陕西省商洛市辱骂学生的教师被严肃处理

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调查组还指出,该事件反映商州区在教师管理中还存在盲点和漏洞,也反映出商州区少数教师及其学校管理者愧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崇高称谓,背离了“为人师表”的职业操守,忘记了“教书育人”的根本初心,其做法是错误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令人愤慨。当地教育局领导带领学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昨天(14日)向婷婷及其家长道歉。

王老师:“我错了,我向你真诚地道一声对不起,在以后的学习或者生活中需要什么帮助我一定竭尽所能,让你如愿以偿。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婷婷家长:“你今天能在这里诚恳地道歉,我能接受,也能原谅你,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好好工作。”

在这件事情上,令人难以置信的除了涉事教师的辱骂外,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也让人感到意外。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科教体局将为受伤害学生安排校内转班、区内转校以及专业人员心理疏导。同时,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事实,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处理,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老师管理学生,也会出现担心处罚不敢管教的情况

老师如何管理学生近年来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害怕因此受到处罚,也出现了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说,不敢管教”的情况。

前不久,山东日照五莲县教师因体罚学生被纳入信用“黑名单”一事引发了热议。今年4月29号,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予以停职一个月、作书面检查并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而在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再次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扣发杨某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2019年新学年不再与杨某签订聘用合同;将杨某自2019年7月纳入五莲县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有人认为当地对涉事教师“处罚过重”了。

专家:教师应有合法可操作的惩戒权,区别于“体罚”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但是,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也并不意味着漫骂或者用侮辱性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那么,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把握哪些方面?就此,中国之声记者焦莹采访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

储朝晖对发生在陕西、山东的两起事件进行了分析。储朝晖说,陕西这件事这个老师是长期辱骂孩子,行为相对比较严重,而且学校里的态度,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而山东这个事件发生,可能是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反应过度了,对这个教师的惩罚缺少充足的依据。这是我觉得山东这个例子存在的问题,如果是对教师进行惩罚,也应该有一个申诉复议的程序。

在储朝晖看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非常必要,教师这个职业决定了他必须有惩戒权。就好比一辆车,它要有发动机,同时要有刹车,如果没有刹车,这个车子就控制不住。那么教师没有惩戒权,他就无法对学生履行教育的责任。

储朝晖说,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过去我们因为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了对学生不能体罚,没有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就使得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人偏向于不对学生进行惩戒,就造成这样一个现状。那么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教师要有惩戒权。接下来还应该有更规范的一些法律来明确界定教师的惩戒权,这才有可能在实践当中让“惩戒”跟对学生的“体罚”边界更加明细,更加可操作。”

储朝晖指出,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要把握好“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储朝晖说:“首先明确这个权利是在教师手上,教师有这个权利。然后明确的有一些文本的依据。这个文本的依据应该是教师和学生都参与进来,去商量讨论,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教师知道边界在这里,学生也知道边界在这里。最终的决定权一定要留给老师,然后有共同的规范。惩戒本身要让双方都明确,为什么我受惩戒了?为什么必须要惩戒?惩戒本身它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达成一致,而不是双方越分歧越来越大。教师和学生通过这个惩戒共同认识到这个问题,共同去改进,而不是通过惩戒导致学生对老师觉得更疏远了。”

原标题:教育部提出教师享有“惩戒权” 专家:应明确区分“惩戒”细则与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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