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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龄差异加价、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擅自变行程…… 7月重庆10起旅游行政处罚曝光
09-06 13:57:0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

今日(6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日前,市旅发委发布《2018年7月旅游行政处罚情况》,通报了10起旅行社或工作人员违规情况,并予以相应处罚。

10起旅游行政处罚包括因年龄差异加收旅游费用案,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地接社接待和服务费用案,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旅行社以及负直接责任的销售人员、操作人员和导游等。

以下列举部分案例:

案例一:因年龄差异加收旅游费用案

《2018年7月旅游行政处罚情况》显示,2018年4月11日,重庆薇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重庆九州国旅委托,履行“山东青岛、蓬莱7日游”,收取成人1299元/人,儿童1499元/人,但在实际行程中并未向儿童提供相比其他游客更多的服务。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案例二: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18年7月旅游行政处罚情况》显示,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重庆分社于2018年5月18日招徕梁某等2名游客,签订云南游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梁某等2名游客旅游费490元/人,共980元,但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旅游费为1500元/人,共3000元。该分社将包价旅游合同委托重庆国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委托接待费用为3000元,但同时约定以抵扣团款的方式返还该分社2020元。重庆国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梁某等游客委托至地接社云南途遇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但未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已对云南途遇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重庆分社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经中央电视台曝光,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停业整顿2个月。

另外,该社总经理负有主管责任,另案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18年7月旅游行政处罚情况》显示,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黄某等7人签订2017年10月8日至14日“清迈休闲7日游”包价旅游合同,与游客杨某、张某2人签订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4日“清迈休闲6日游”包价旅游合同,与游客王某、彭某2人签订2017年11月3日至8日“柬埔寨特惠六天五晚”包价旅游合同,均载明由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实际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至重庆易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停业整顿10天。

另外,上述业务的销售人员、操作人员因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处以罚款,另案处理。

案例四: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2018年7月旅游行政处罚情况》显示,2018年1月22日至29日,重庆易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普吉·曼谷·芭提雅8天7晚游”包价旅游活动,安排导游雷正宇提供领队服务。行程期间,重庆易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顾游客强烈反对,执意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将“太平洋观景台”游览项目由2018年1月27日白天变更至26日晚餐后进行,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处罚依据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停业整顿10天。

另外,该案中作为全程陪同的领队人员,因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暂扣导游证1个半月。另案处理。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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