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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婆处拿的14万元,离婚后还要还吗?
10-09 11:29:1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对公婆的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儿媳妇(或称前儿媳)还要不要还?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案。

该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还!必须还!

2014年8月,阿英(化名)与阿勇(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阿勇的父母出具了借条一张,上载“今借到某某、某某人民币140000元整,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借款人:某某”。

该借条有阿勇、阿英二人亲笔签名。据称,这笔钱是用于补偿生意的亏损,但并未约定还款时限和利息。

借条出具两年后,在一起将近8年的阿勇与阿英因感情出现裂缝,办理了离婚手续。再后一年(三年后),阿勇父母持上述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阿勇、阿英共同偿还借款。

阿勇父母委托了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作为原告出席庭审。阿勇因为工作忙,书面进行了答辩;阿英则聘请了律师,并出庭应诉。

庭审中,阿勇和阿英对借款的事实和细节各执一词。阿勇称,借款14万确实是事实,自己也遭到父母多次催收,并愿意还款。阿英则坚称,从未收到该笔借款。

在法庭上,阿勇父母陈述了借款时的细节,称是阿英拿着包带走了自己的14万现金,这是他们多年的积蓄。对此,阿英予以了否认,称从未发生此事。

阿英甚至说,自己在借条上签字是因受到前夫阿勇的胁迫,原告(前公公婆婆)主张的借贷事实并未发生。不过,阿英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阿英的抗辩,主审法官考虑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出具借条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阿英“被胁迫签字”之事既未报警,也无其他撤销借条的行为,与常理不符。

本案中,原告具有出借能力,且借款时原、被告之间存在公、婆、儿、媳的特定关系,结合借条内容,对阿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阿勇、阿英共同偿还阿勇父母借款14万元。

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原告(公公婆婆)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阿勇、阿英)偿还,但应当给被告预留还款准备期,合理的还款准备期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至开庭之日。

据悉,截至发稿,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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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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