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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供货商贿赂超市采购人员近185万分别获刑
07-18 11:16:5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为了成为基地菜供货商,争取相对稳定的供货并增加品种,入围促销活动,在质量监督管理上寻求照顾等不正当利益,韩某、李某两位供货商7年来先后贿赂我市一大型超市的两名商品采购经理以及一名采购主管,金额共计近185万元。

近日,该案经重庆市五中法院二审,现已经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即韩某、李某两人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韩某刑期二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刑期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韩某、李某向我市一大型超市供应水产品、蔬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单独或者共同向该超市商品采购部两位经理及采购主管行贿多次,金额共计184.9万元。其中,韩某参与行贿170.9万元,李某参与行贿150.5万元。

两人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立案调查。

去年9月,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某、李某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韩某刑期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韩某表示不服,向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韩某在上诉中称,他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他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行贿犯罪事实、金额、次数,并充分考虑韩某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已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市五中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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