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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无法律依据,把近十年的一块交
08-12 14:26:23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房屋漏水,惹得业主不快,业主因此拒绝交纳近十年物业服务费,以及公摊水电费。近日,双方为此闹上了铜梁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业主给付物管公司物业管理费1.3万余元,以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刘某购房入住了铜梁区东城街道某小区,并与物管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业主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该小区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逾期未缴纳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后经合法程序将物业费标准变更为1.5元每月每平方米。

接到房屋后,刘某的房屋出现漏水,他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

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该案开庭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原告物管公司同意只收本金,并自愿放弃违约金,但刘某仍拒绝缴纳物管费。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现刘某以房屋质量导致漏水拒交物业费,因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非物管公司,若刘某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故刘某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无法律依据,其依法应当承担物业费及违约金,但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过高。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刘某给付物管公司物业管理费13197.54元,及以每月累计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2010年3月11日起至今年7月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据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李嘉莹 通讯员 程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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