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严某洪、李某广因生产、销售假冒“名牌”卫浴产品,双双被判刑。
空白陶瓷卫浴产品“打标”冒充名牌
据悉,严某洪、李某广为广东省潮州市居民。去年4月,二人为赚钱,意图假冒“swe11”“JOM00”等知名卫浴产品,将其低价销售,牟取利益。
李某广事先在网购平台接收客户订单,严某洪则根据订单数量在当地低价采购空白陶瓷马桶、洗手盆等产品。在未取得“swe11”“JOM00”“T0T0”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严某洪在潮州市某村一厂房内,雇请他人用激光打标机在购买的空白陶瓷卫浴产品上“打标”,将上述知名品牌的LOGO打印在上面,随后再用知名品牌的外盒进行包装。
“名牌”卫浴产品生产完成后,严某洪按照每个30元左右的利润,将其统一转售给李某广等人。李某广则通过网购平台将其销售到云南、湖北、山西等多地。
厂房内累计查获名牌贴标157个
去年12月,李某广、严某洪在广东省潮州市某村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厂房内累计查获名牌贴标157个,包装纸箱120个,空白洗手盆、马桶、龙头等数十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某洪、李某广分别与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洪违反国家对商标权的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某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4万元;
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石磊 江津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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