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重庆市检察院日前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今年3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市检察院庚即研究制订相关工作任务清单,其中第17项即“制定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市检察院检察五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最高检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相关工作要求,研究起草了《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共20条,包括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线索受理及移送、线索回复、奖励条件、奖励金额、不奖励情形、举报人保护、举报工作监督等。
线索范围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4+1”领域外,还包括了最高检《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多个等外拓展领域。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每案一般奖金数额为500元至10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在50000元以下给予奖励。
奖励条件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线索内容客观真实;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公益受损情形的初步证明材料。
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举报或直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举报地检察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网络举报:登陆重庆检察法律监督网(网址:http://cqjcy.gov.cn/)或“重庆检事儿”官方微信、“重庆检察”新浪微博、“重庆检察”手机客户端进行举报。
提倡实名
提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不奖励情形
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匿名举报的;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