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1月22日电 缺乏资质、胡乱收费、违规招生……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诸多乱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书面作业。
方案明确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做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方案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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