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消息,不到4个月,在淘宝网下单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订单3896笔,其中退款成功3787笔,总计退款金额达20余万元——广东男子宏某的“胃口”着实不小。近日,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宏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淘宝网要求的1元钱及律师费1万元。
这不是“职业吃货”第一次栽跟头。不久前,在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职业吃货”第一案中,湖南女子周某一个多月里下单633笔,申请退款624笔,却拒不退货。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破坏购物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了解到,淘宝网近期起诉了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元钱的赔偿具有象征意义。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货”的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是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一种体现,对于构建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不应止步于民事领域。受访专家认为,还可以从刑事、行政等多方着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对此种恶意行为绝不姑息,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严厉打击,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
黑灰产业链已形成,威逼退款却不退货
宏某和“职业吃货”第一案中的周某一样,在网上频频下单并退货,然后只是填写了一个虚假的物流单号,实际上“退回”的货物永远都到不了商家手里。
宏某与周某代表着一种“新兴职业”的崛起,即“职业吃货”。所谓“职业吃货”,指的是一些网购者利用网络平台规则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货”从而“吃货”,还有部分“吃货”会借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
“88元带入门,一单回本”“吃货找我”“去帮忙打一下链接,回来找群主拿红包”“这个货能上车吗”……诸如此类的对话,正是“职业吃货”之间的“行话”。
“职业吃货”不需要多少本钱,也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几乎是零门槛。如今,甚至还发展出了教授“吃货”方法以及售卖个人信息、制造假证的黑灰产业链。“吃货”群有大量90后、00后混迹其中,无论是“职业吃货”第一案中的周某,还是如今第二案中的宏某,都是1999年生人。“职业吃货”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为00后在校学生。
他们的手法如出一辙,在收到商家寄出的货物后,申请“仅退款”,以各种理由“威逼”商家退款,自己则吃掉货物,这些正是他们从相关QQ“吃货”群中所学到的“吃货”技巧。
“职业吃货”何以得心应手?事实上,“职业吃货”凭借的正是电商、外卖等互联网平台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市场秩序而设定的有利于买家的规则。可惜这一出于诚信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实践中却被“职业吃货”所利用。
“淘宝网的生命线是为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保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淘宝网与卖家联手共同构筑了消费者保障体系,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淘宝网在起诉书中说道。
淘宝网认为,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同时,也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
滥用会员权利被诉,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淘宝网的起诉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平台的经营者维权。曾遭遇“职业吃货”的商家洋洋(化名)说:“淘宝这种做法是为我们小卖家考虑,当初我的问题反馈到平台后,接待我们的小二一直在找各个部门协调此事。”
在平台自治规则中,也可以看到淘宝对于“职业吃货”这类行为的警惕,例如注册会员的权利和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恶意的规则。《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对于滥用会员权利,《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界定为“指会员滥用、恶意利用淘宝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其中,欠缺交易意愿,恶意利用退款流程的便利性以实现其他牟利目的,购买商品后异常频繁地发起退款,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便属于滥用会员权利。
此外,淘宝网还对滥用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屏蔽订单异常留言、限制投诉、屏蔽评论内容、限制会员登录、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
在上述两案中,淘宝网认为宏某、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干扰淘宝网平台经营秩序,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遂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诉讼,要求宏某、周某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人力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还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宏某被起诉后,始终没有出现。因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在开庭时,宏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宏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律师费1万元。
营造公平诚信环境,彻底打消吃货念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淘宝网索赔1元钱,从金额上来说可能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但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货的“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是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一种体现。
“平台在制定规则时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成文的规则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同时,相关规则在内容设置上及时提取、定义重要关键词,回应最新的平台管理问题,顺应当下平台建设需要,有利于切实解决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高艳东说。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刘家辉看来,对于此类恶意行为,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诚信、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元钱的赔偿虽然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但司法判决的规范意义更为关键,淘宝网起诉目的是为了公平、诚信的平台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为千万商家撑腰的公益价值。
高艳东认为,“职业吃货”案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一是能使众多为此类恶意行为所困的商家摆脱被动的局面,减少因“职业吃货”等的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减少由此流失客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二是能使消费者接触到更加真实的评价,全面了解商品,从而购买到更为心仪的商品;三是能使平台避免被此类虚假投诉牵扯过多精力,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能使市场经济秩序归于稳定,促使线上购物模式平稳运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高艳东建议,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也不应止步于此,还应从更多维度进行打击。在刑事上,当“职业吃货”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且退款数额达到涉罪法定金额时,可认定为诈骗罪;当“职业吃货”以给差评等相威胁,迫使商家放弃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且达到法定数额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职业吃货”给出虚假差评,损害商家信誉、商品声誉,且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可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在行政上,随着2020年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此类恶意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恶意投诉也将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绝不姑息此种恶意行为,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高艳东说。
原标题:依法打击“职业吃货”须多维度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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