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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视频保存三年、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带来哪些影响?
03-17 15:53:0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商报

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这一系列规定将给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 便于从业者合规指引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此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该办法也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

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办法》中规定的,不得采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的内容,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

在“平台二选一”问题上,更加细致地将平台常见“打压措施”明确为违规行为,为商户维权和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纳入本办法规制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通过上述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此类经营者还应显著展示商品或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

“比如小红书、抖音、微信等为消费者赋能增加的某些功能新业态,改变了原有单一或主要的生态运营体系,比如抖音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开通抖音小店,接入直播带货等业态功能。亦纳入本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受本办法管辖。”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说道,这也体现了 互联网发展新业态逐渐呈现边界模糊化、平台多元化的属性,更好地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约束主体,也至少应履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者的义务,平台应监督通 过其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要求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电商删除、隐匿修改中差评受“干预”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采取误导性展示(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数据造假”行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直以来,电商商品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对商品辨别优劣的‘风向标’。在这一环节,商家通过积极的用户评价信息达到获客、引流的目的;而消费者通过此得以更加 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从而做出更恰当的消费决策。这也体现了卖家与买家双方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分歧’。”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信用是维系网络购物的纽带,更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对于商品评价制度的优化,尽管弱化中差评并不会对消费者体验带来重大影响,但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其本身的作用。同时这也是督促各大电商平台重视对商家管理,提升商家以及平台售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年交易额达10万 依法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多店一并登记”也为合并交易额,累计年交易额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打通各平台的交易额数据并进行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申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鼓励平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实现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表示,这意味着,接下来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为解决主体登记、税务申报,必将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的监管义务,而不单单只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还涵盖了前述提及的依靠直播培训、直播课程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从而赚取收益的个人。从事二手、闲置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的,也需登记并申报纳税。同时,平台应提醒并特别标示年交易额超10万的经营者。如此一来,通过刷单、刷量,虚构点赞、关注度而“创造”的交易额,一旦超过年交易额红线,经营者需登记并申报纳税,经营者不仅负担了刷单成本的同时,还承担了高昂税费,得不偿失,本办法以此也打击了违规行为。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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