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一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郑州东站一方在答辩意见中提到,殷清利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起诉,有恶意诉讼之嫌,并请法院驳回殷清利的诉请。
此次庭审围绕诉讼目的等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恶意诉讼还是公益诉讼?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律师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 被告: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报道显示,殷清利律师称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内设置四个吸烟室,吸烟室附近弥漫着烟味,若不吸烟的旅客路过会产生不适。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东站一方辩称,殷清利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提起诉讼,有恶意诉讼之嫌。
郑州东站举例称殷清利的微博更新频繁且善抓热点,例如:对王思聪列入被执行人进行律师点评、抖出“公职人员玩弄多名女性艳照案”,这些都是在利用网络媒体,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从殷清利购买车票的时间推算,他是故意购买换乘车票到候车大厅进行拍照取证为起诉做准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乘”。殷清利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起诉郑州东站,已经博得了众多群众的眼球,达到了宣传自己的目的。
郑州东站称,殷清利认为此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是人民检察院,殷清利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殷清利认为,自己维护过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过多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基于此,不至于要靠“起诉郑州东站”来获得知名度。此次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善法良治”,践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殷清利认为,该案系其个人基于铁路旅客身份发起的私益诉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但本案的诉讼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及意义。本案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矛盾,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
▲郑州东站的答辩状。受访者供图
“取消或拆除吸烟室”有无依据?
针对殷清利提出的“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诉请,郑州东站答辩称,此案属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该站按照合同约定,将殷清利从起运地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未出现任何违约和侵权情况,殷清利的利益并没有受损。殷清利要求该站取消四个吸烟室,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的审判权限。“取消、拆除”属于行政范畴,应当向行政部门反映,不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对此,殷清利辩称,车票背面写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第二条规定了承运的义务,包括“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旅客服务”。据此,设置的吸烟室虽偏,但在旅客就餐上楼的必经之处,这样会导致站内环境质量降低,烟雾所特有的弥漫性,不同程度地飘散、渗透到吸烟室外,影响旅客乘车环境成必然。
在说到“取消、拆除”时,殷清利认为吸烟室是违法建筑,更该拆除。他说,郑州东站于2012年9月交付投入使用,2017年10月设立吸烟室,这说明在郑州东站竣工验收时没有吸烟室,可见其就是违法建筑。
郑州东站认为,殷清利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举报处理,对举报处理不满意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内设置的吸烟室。受访者供图
烟民吸烟权和非烟民健康权孰轻孰重?
庭审时,郑州东站着重强调设置吸烟室是为了便民。
郑州东站答辩称,该吸烟室是独立的封闭空间,净化装置和安全设备齐全;吸烟室位置设置合理,并非在旅客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室的卫生有专人管理,至少每两个小时清洁一次;设置吸烟室可防火,保护了所有旅客的人身安全;设置吸烟室,满足了吸烟旅客的吸烟需求,维护了吸烟旅客的吸烟权益;设置吸烟室,保护了广大非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避免了二手烟的危害。
郑州东站称,如果没有设置吸烟室,将会出现大量的安全隐患,危及广大旅客的安全和利益。
殷清利则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没有边界的。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作为全国第二大站的郑州东站,旅客人员众多,流量大,相对封闭,在出现多种权益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形下,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要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
殷清利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公共场所及高铁等交通工具禁烟工作已经取得极大成效,吸烟者已经具备较强的自觉性,郑州东站在室内禁止场所内再设置吸烟室,起到了消极作用。
▲11月14日,“律师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访者供图
部委《细则》和地方《条例》冲突还是互补?
殷清利在诉状中说,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郑州东站答辩称,《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细则》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条例》是郑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两者属同一位阶,不受生效时间的影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郑州东站认为,设置独立吸烟室能够隔断两种环境,更好的净化非吸烟区的空气,起到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的作用。因此《细则》和《条例》不存在冲突关系,而是互补关系。
殷清利答辩说,条例实施于1998年,细则实施于2011年。郑州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国家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的管理及法治体系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新法优于旧法、全国性法优于地方法等原则,势必应该适用部门规章。郑州东站所持设置吸烟室所具有积极作用的观点,已经与当前生态环境、社会和谐治理及其他更广泛意义群众利益保护有所相悖。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