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未休年假要学校付工资 法院驳回:已享受寒暑假
09-10 18:27:29 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消息,教师该不该有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教师加班?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以朝阳法院为例,2011年至今该院共审理教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教师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另有涉及未缴社会保险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等纠纷。

考勤管理不正规 加班事实难证明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职某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还要进行第二天的课前准备,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为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教育机构却称,学校每天早晨8:00上班,下午16:00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点

朝阳法院汪洋法官: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

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寒暑假天数已超年休假

张女士从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自己从2012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2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认可张女士每年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点

朝阳法院汪洋法官: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教师朋友要注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校外兼职丢“饭碗”

赵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中学担任体育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进行了约定:“乙方(赵某)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兼职,在校内从事有偿家教,或工作日期间在校外兼课、有偿培训……”

2016年10月,该学校以赵某从事校外有偿教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赵某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

审理中,学校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系在某搏击俱乐部网站的教师团队中有赵某的照片和介绍,职务为“总教练”,在个人履历中载明“2010年任职于××中学体育学科主任”;另该网站中还显示赵某所教的学生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新闻。

但赵某称这是朋友开的俱乐部,用其名气进行宣传,自己实际并未在此授课。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赵某在校外搏击俱乐部授课的事实,赵某虽然否认但无相反证据推翻,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评点

朝阳法院汪洋法官:现在许多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了保证教师授课质量,解决教育行风问题,会明文约束教师的校外授课行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学教师,如果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劳动纪律约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分,还会因此丢掉工作,被学校解聘,得不偿失。

(原标题:教师该不该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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