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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五周杀人”案:原一审合议庭曾两提无罪意见
04-12 09:46:07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周在春已习惯了监狱里的点名动作。

2018年4月11日,当审判长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询问他是否听清楚时,他立刻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右手举过头顶,大声答道:“听清了!”

今年48岁的周在春,曾被羁押近19年。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案重回公正审判的原点,安徽高院再审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名原审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指出,此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5名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证人的证言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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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依次为该案蒙冤当事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

事实上,当年阜阳中院第一次一审该案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即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应判无罪。但提前获知消息的被害人家属在法院服毒自尽后,结果逆转。后经过法院4次裁判,5人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在听到无罪判决时,律师刘静洁在辩护席上抹了抹眼角的泪水。从一审到申诉再到再审,她一直是周在春的辩护律师,跟踪此案20余年。她认为,错案产生的核心“症结”,是司法受外力的影响,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判断能力,公正性被“裹挟”。

回溯此案,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法院阜阳中院曾先后三次判决该案,合议庭曾两次提出无罪意见:第一次无罪意见在被害人父亲服毒自杀后被逆转;第二次是在安徽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合议庭提出“留有余地”判决和无罪两种意见,而阜阳中院的判决选择了前者。

案件侦查被指“粗疏”

时间回到1996年8月,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继鼎一家5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接到报警后涡阳县警方赶到现场。

据周继鼎反映,案发当晚,其夫妇二人及儿子在院中睡觉;两个女儿周素华、周春华则在东屋睡觉。半夜被砍伤后,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继鼎先醒来叫人报了警。

警方赶到时,周素华已经死亡,尸体平躺在东屋的床上。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勘查笔录中除了记载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血迹所在以及死者姿态外,并没有记录到任何可疑迹象。

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素华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系颅脑损伤死亡。其左颞部既有锐器伤,又有钝器伤,系斧头、砍刀类凶器所致。

周素华胸前皮肤还有小面积挫伤。鉴定报告分析称,胸部伤痕系钝器伤,可能是死者发现凶手起来时,被凶手用钝物击伤后,又用斧头类凶器猛击头部致死。

案发三天后,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继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显示,四人均伤在头部,周氏夫妇及二女儿为重伤,神志昏迷;儿子为轻伤,神志稍清。

伤情鉴定推断,凶器为一面带刃的铁制刀具,或较重的铁质钝器,如斧背之类。伤情鉴定还称,现场情况未有发现奸情的行为,仇杀可能性大,可能为两人以上作案。

律师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素华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遗留物进行化验。

辩护律师之一朱明勇在再审开庭时也指出,如此重大的案件竟无指认现场,也无从现场提取的毛发、皮屑、足迹等;另外此案无任何物证、凶器没有下落。

事实上,警方后来根据5原审被告人的交代,先后在大周庄的水井、机井、水塘、桥下等地搜寻,却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还从5人家里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后来公诉人开庭时出示两把菜刀称系杀人凶器,第一次庭审时,法庭认为菜刀在案发许久后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因此不能确认为凶器。

无直接证据即移送起诉

这起案件当时被定为“8•25”特大杀人案,涡阳县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后来在一份《说明》中介绍了整个破案过程。案发后,专案组就先后收审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化,原因为周继鼎称与周继坤、周家华家存在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三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陷入僵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6年年底,涡阳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王秀坤听了案情汇报后,“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后果将更加严重”,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新的专案组重新侦破此案。

《说明》称,1997年3月,专案组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继坤、周家华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时拘捕了“常听周继坤使唤”的周在春。

案发前,27岁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里属大龄光棍,为人老实,生性胆小。因与周继坤及其父亲家住得近,常来帮忙。 周在春成为了警方的突破口。“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与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上述《说明》称。

警方随后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国,并“一气攻下”了二人。随后在一番特别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继坤、周家华的心理防线。

至今周在春觉得心里仍有块石头压得他喘不过气来,出狱后,见到早他出狱的另外3人,他扑通跪下:“是我对不起你们。” 一同获刑的另外几人至今对他仍有怨气又感到无奈:“要不是他咬,我们几个会变成这个样子?有什么法子呢,都已经这样了。”

警方侦查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鼎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三人。案发当晚,5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作案。

但此时除了口供,警方并未掌握5人作案的直接证据。涡阳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但并未检出人血。1997年6月,警方将该案移送涡阳县检察院。

安徽高院再审判决直接指出:“本案没有指向周继坤等5原审被告人作案、将周继坤等5原审被告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

证人翻供被逮捕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5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此前,周杰在警方所做证言称,案发当晚在周继坤家里,看到5嫌疑人一起喝酒,并计议要“摆治摆治”周继鼎,还亮了凶器。周继鼎邻居周开慧在警方所做证言称,当晚看到5嫌疑人走向周继鼎家,过了一会便听到周继鼎家传出“哎呦”声。

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据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称,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名证人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

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1999年6月,周杰和周开慧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后移送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称,依据卷中材料,无证据能够证明周继坤等5人吃饭喝酒密谋杀害周继鼎并亮出凶器时周杰在现场,也无证据能证明周继坤等5人顺着巷子向南走时被周开慧看见和能听见周继鼎家传出了惨叫声音。卷中事实不清,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不能认定周杰、周开慧二人的伪证行为,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在2017年8月此案再审开庭审理时,周杰、周开慧仍称自己曾遭受侦查人员暴力取证。根据出庭证人的证言,案发当晚,5名原审被告人分处3个现场,并未在一起吃饭喝酒。

安徽高院做出的无罪判决认为,周杰、周开慧的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案卷材料中,另一个曾被警方长期关押并遭逮捕的证人是周在荣。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后,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被涡阳警方找到带回。

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将周在荣逮捕。两天后,在警方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周在荣称此前“在法庭上讲了瞎话。”9月27日,被羁押中的周在荣又写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称在法庭上作证时“脑子很乱……就向法庭说了假话……我以前和这次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供的证词都是事实,如果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不愿再出庭作证了,以我在公安和检察院问我的材料为准。”

2001年,周在荣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同年4月23日,涡阳县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一同撤回起诉的还有周继坤的妻子张侠,她也因涉嫌伪证罪曾被羁押近一年时间。

“以死相逼”

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次日,1998年10月7日,合议庭即进行了评议,当时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巫继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忆:“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

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所有委员众口一词,这个案件应该无罪。”巫继成说。

但第二天一早麻烦来了。周继鼎走进巫继成,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

“如果我们定下来,会把判决书送给你,因为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刑事部分你不服,可以提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民事部分不服,你可以直接上诉。”巫继成当时说。巫回忆,周继鼎突然掏出一个装有剧毒农药的小瓶子喝了下去,阜阳市法院紧急将其送医抢救。

审委会前一天下午刚刚讨论决定要宣告无罪,被害者父亲次日一大早就赶来法院质问,巫继成怀疑有人故意将审委会的讨论内容泄露给了周继鼎。

 周继鼎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最终死亡。“人一死,麻烦就来了”,巫继成说,审委会开始重新讨论,“就变过来了,两被告被判死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后,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刘家义指示,审委会成员分别阅卷、重新复议后再定。阜阳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报告,请求延长办案期限,理由是“案情复杂”。

阜阳市还将情况上报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对于证据情况写得非常简略: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所证实,5被告人亦曾作过供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

刘静洁说,周继鼎“以死相逼”后,该案翻盘,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一桩本无罪的案件改判成最高量刑死刑的有罪判决。

“留有余地”

5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的裁定认为,5被告人曾做过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多名证人证言出现反复且相互矛盾,部分证人当庭又提出其作证时曾受到关押或殴打,在没有排除证据疑点和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确认系5人所为。

5个多月后,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五名被告人依旧坚称自己无罪,依旧指责警方刑讯逼供。

开庭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讨论。合议庭认为,五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检验、鉴定结论基本相吻合,又能与有关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五被告所为,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但合议庭也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重要证据杀人血衣和作案凶器始终未能找到;二是证人的证言有反复,时证时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合议庭曾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铁案尚无把握,如宣告被告人无罪,必定会放纵犯罪,故只能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而另一种意见则是宣告无罪。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后同意合议庭第一种评议意见。

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15年。随后,安徽高院裁定维持了此判决。

而“五周”在听到无罪判决时,当庭跪地痛哭,虽然重归清白之身,但蒙冤21年已经彻底改变他们了一生。

原标题:复盘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原一审合议庭曾两提无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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