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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未成年人“两法”修订后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明文反对“鸡娃”,严惩“校园欺凌”
05-26 22:46:56 来源:上游新闻

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5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郭林茂主任与刘斌处长,就社会关注的两法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对如何看待和处理“鸡娃”“校园欺凌”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现场了解到,针对一些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将通过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

郭林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姊妹篇,前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

对于两部法律修订的亮点,郭林茂介绍,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增加,体现在条文数量上,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132条;体现在结构上,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二是明确责任,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体现在:一是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一方面,与刑法修改对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对收容教养制度效用不足颇有指责,立法对这一问题应该有所回应。”郭林茂说,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关爱保护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施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

▲5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的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王巍

减轻学业负担与防治校园欺凌

郭林茂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事先没有预想到的。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郭林茂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对有具体联系地址的两条意见,法工委还分别给予书面回复:一个是四川成都市双流区中学高三某班学生,一个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学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还通过设在上海虹桥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华东政法大学附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当时,二审稿规定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并没收保证金。同学们提出,每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如进行经济处罚,可能会加重一些家庭的负担,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建议以教育为主。法工委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缴纳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社会法室写信给华政附中的同学们表示了感谢。

对校园欺凌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二是明确学校的防控职责,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三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四是明确根据欺凌行为严重程度,学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或者矫治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王巍

“熊孩子”提法不可取,明文反对“鸡娃”

采访中,郭林茂也解答了时下人们热议的“鸡娃”(给孩子打鸡血,不停补课充电)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熊孩子”护身符的片面观点予以纠正。

对于时下越来越多的“鸡娃”现象,郭林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的两万多条意见,多数都与减轻学生负担有关。

所以,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破解长期困扰家长和学生的负担过重问题指明了方向。《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熊孩子”护身符的说法,郭林茂认为,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指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又是一个特殊群体,心智相对不成熟,认知水平偏低,自控能力较差。

“少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的原因应归于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更何况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拥有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华民族。”郭林茂说。

上游新闻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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