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改昵称被管理员移出微信群聊案。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管理员之一,钱某受该群成员邀请后加入群聊。某天,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发布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称为“楼号+房间号+姓名”。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一周后有人标出尚未改昵称的成员,提醒林某将他们清理出去,林某回消息“请以上改名字”。没多久,钱某在群内称业主住址属个人隐私,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权利。林某又发通知要求大家改昵称,多数人表示同意,林某随后将钱某移出群聊。钱某认为,要求成员改昵称侵犯了自己隐私权, 遂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改昵称要求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体现。同时,钱某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其在该群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这是个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对这个“作威作福”“生杀予夺”的权限,很多群员是羡慕嫉妒恨,看到自己反感的群员被踢出拍手称快,见到自认为无辜的群员被“叉出去”,则兔死狐悲,但多数时候又敢怒不敢言,生怕一言不合也被“杖杀”。
而关于群聊昵称修改为真实身份的争议也很大。一方面,担心泄露隐私,不愿公开真实身份,认为使用昵称是个人权利。一方面,一些特殊类社群,如工作群、学习群、家长群、业主群等,又有身份识别的需求。如果是一帮不明身份顶着昵称的人在一起聊天,会有一头雾水诡异的感觉,甚至有被骚扰、被诈骗的风险。现实中,因为群里混入身份不明或假冒身份的人,发生过很多令人警醒的案件。因此,如法院所说,改昵称要求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体现。
同时,这种社群作为自愿参加的自治性的“组织”,不是所有业主都必须参加,也不是获取信息的唯一渠道,如法院所说,是否在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其在该群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因此,当钱某不愿改昵称披露真实信息,钱某选择退出群聊,或者,群管理员依据群规将钱某“踢出”群聊,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一些人认为改昵称为“楼号+房间号+姓名”的群规没必要,写个楼号+房间号+陈女士张先生之类的就可以,还有建议群员入群时,管理员私下验证备注即可,不用业主公开。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是探讨群规制定的问题,只要大多数人形成共识就好。
小小社群,世相百态,隐私、权利、权力都有边界,隐私安全和社交安全心理需求都要兼顾。从这个意义上说,钱某维权起诉和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是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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